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建议,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

(一)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建议

1.清理范围及重点

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的范围是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清理建议:

(1)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3)转引法律、行政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4)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6)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7)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2.组织及分工

由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送市法制办。

3.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行梳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书面处理建议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建议,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第二阶段:研究审查。市法制办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于10月31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讨论审议。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法制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于11月30日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于12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认真做好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及重点

此次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2.组织及分工

对于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办。其他规范性文件(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自行清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3.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初步清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清理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第二阶段:审核汇总。由市法制办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市法制办对收到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于11月10日前完成,并向有关单位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区县政府和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于11月10日前完成,并向有关单位及时反馈审查意见。

第三阶段:分类处理。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法制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反馈意见和相关程序进行。11月20日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公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请各部门将规范性文件书面清理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请各级政府将规范性文件书面清理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对象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并于10月31日前将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阶段。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此次清理工作作为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人员,明确任务和要求,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全面、彻底、慎重,保证每一项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确保清理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为全市深入贯彻行政强制法奠定良好基础。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影响全市总体工作进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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