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1〕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为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保证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程序

1.由起草部门提出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申请,持政府办公厅(室)填写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知单,将文件草案、起草说明、部门会签意见、制定依据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书,对需要进行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报告书中注明;

3.由起草部门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报告书,送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4.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到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径送政府办公厅(室)正式付印;

5.文件印发后,由政府办公厅(室)分别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6.文件印发后7日内,由起草部门将规定份数的纸质正式文本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起草说明等备案材料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程序

1.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部门法制科室将编好文号的文件纸质文本清样、起草说明、制定依据、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2.登记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在5日内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3.文件印发后,由制定部门将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自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送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4.文件印发后,由制定部门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备案材料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区县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程序

区县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程序,依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程序办理。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五)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号规范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淄博(ZB)、张店(ZD)、沂源(YY)、文昌湖(WCH)”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区县为“D”、乡镇为“T”;“R”代表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单位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淄博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应为“ZBCR-2012-001000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应为“ZBCR-2012-0020001”;淄博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应为“ZBCR-2012-0030001”;张店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应为“ZDDR-2012-0010001”。

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登记号进行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标注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四、《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知单格式

      2.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格式

      3.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4.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格式

      5.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6.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代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