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3号文件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5103409
成文日期
2012-02-13
发文日期
2012-02-14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3号文件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将本地区气象灾害敏感行业及部门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防灾减灾措施列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重点区域的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在自动气象观测站的站址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到2013年年底,全市各区县要实现每个镇(街道办事处)建有1处自动气象观测站的目标,并在主要城区、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区域加密布设自动气象观测站,提高对局部地区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重点村庄、医院、工矿企业、车站、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重要交通路口和人口密集场所安装气象防灾减灾预报预警电子显示屏,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 “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各级广电、新闻、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要严格执行鲁政办发〔2011〕57号文件,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全覆盖发布。
四、重视加强农村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采取农村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等手段,形成县—乡—村—户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气象信息进村入户,有效解决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加强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村级要有一名村干部任气象信息员。要加大气象协管员和信息员培训力度,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以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本区域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完成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六、加快推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对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要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组织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示范工程,确保师生安全。
七、加强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要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范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将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与维护、气象协管员、气象信息员队伍培训和补助、乡村气象服务站建设与维持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气象保障专项经费,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推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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