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1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5103427
成文日期
2012-03-06
发文日期
2012-03-09
有效性
废止
淄政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要强化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加大投入力度,规范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的要求,切实抓好区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
二、各部门要继续扎实做好部门统计工作。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55号)要求,对统计网络、队伍建设、工作基础、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部门统计工作要列入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统计局制订。
三、各镇(办)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岗位,配齐统计人员,落实统计经费,提供适应统计工作任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按照《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的要求,对统计工作不规范、不达标的镇(办),取消其参加各种涉及统计数据的评强评优活动参评资格。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要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切实搞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按照《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统计部门对“三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审核涉及“三上”企业的产品、数据认证等事项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是一星级及以上企业。要逐步将企业统计星级管理与企业诚信建设评价结合起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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