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7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5103518
成文日期
2012-08-21
发文日期
2012-08-23
有效性
失效
淄政办发〔2012〕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确定自2012年8月21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总抓手,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源头治理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出人员、车辆、罐体、装卸和路面管控五个重点环节,有计划、按步骤、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1.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2.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营运车辆的管理,对每一台车辆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严格对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4.对运输车辆实施全程实时GPS监控。
5.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
1.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运输介质规定要求、车辆罐体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挂外地牌照在我市长期营运的车辆,必须提供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质监部门出具的相关审验合格证明,并到市公安、交通部门备案。
3.必须安装和使用GPS定位系统,必须配备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救援器材。
4.剧毒化学品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式运输车辆,且装有行车记录仪。
5.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6.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携带全部相关合格证件。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
1.在装卸现场安装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
2.有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现场。
3.装卸现场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装卸作业,装卸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装卸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
4.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与具备符合运输介质规定要求和满足运输能力要求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5.严格落实运输车辆资质查验制度。
6. 建立产品销售档案,完善台账登记,做到产品产量、销量或用量与运量相符合。
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符合规定,并有“一书一签”。
8.制定和完善装卸场所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从8月2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8月21日至8月31日,为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各区县、各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按照整治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范和整治措施,结束后分别向监管部门写出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自9月1日至9月20日,为检查整改阶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整治目标要求,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不漏一个企业、不漏一台车辆,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彻底整改。
第三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市各监管部门按照整治的目标要求,分别组织对各区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重点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进行抽检,特别是对第二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撤销安全(运输)许可资质,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车辆,吊销运输资质。
四、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公安交警支队按照部门职责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分别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职责,确定详细检查整治内容和标准。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专项整治工作细则于8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单位整治工作职责为:
(一)安监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作业安全整治。
1.督促企业在装卸现场安装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满足对装卸车辆和装卸作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高清晰监控。
2.企业装卸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3.企业装卸作业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经过专门培训。
4.危险化学品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5.企业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资质查验制度。
6. 企业产品产量、销量或用量与运量相符合。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有“一书一签”。
8. 制定企业装卸现场应急处置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器材,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二)交通运输部门
一是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整治。
1.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对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格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
4.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操作。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要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和监控下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5.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整治。
1.加强车辆安全检验。重点检查专用车辆技术性能、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检查车辆是否配备了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罐式专用车辆是否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
3.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上路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合格资格证件。
4.负责挂外地牌照在本地长期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备案工作。
5.发挥交通运输固定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检查力度,整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
一是负责剧毒化学品管理。
1.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
2.监督企业按规定查验或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是负责路面管控。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标志是否齐全、车身反光标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押运人员、车辆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及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等,严查、严处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2.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3.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和审验。对危化品罐车核定载量和车身安装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
4.负责挂外地牌照在本地长期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备案工作。
(四)质监部门
重点负责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压容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进行整治。
1.承压容器由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并经出厂监检合格,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
2.监督指导有关运输企业采用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并经出厂监检合格的承压容器。
3.受交通部门委托对常压罐体进行检验。
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新颁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对承压容器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制订专项整治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区县、本部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计划、按步骤、高标准推进。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整治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订本区县、本部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细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按照整治的总体部署,做到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一级抓一级,重点抓本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突出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制度规程,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督查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严厉查处和认真整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作为整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严查彻整。要加大对专项整治的督导检查力度,在企业开展自查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和监察人员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不漏一个企业、不漏一台车辆、不漏一项内容,“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指导企业彻底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决不能带着隐患作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安全许可(运输)资质,达不到要求的车辆,吊销其运输资质。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与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查处结合起来,落实严格的专项整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不认真制订整改措施、拒不落实隐患整改的,顶格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资质。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因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摆到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责任,强化制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成效。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报告,于2012年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
附件:1.淄博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作业安全整治检查验收内容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安全整治检查验收内容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车证件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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