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16元提高到360元。各区县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

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后,各级要按原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