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2〕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8月印发的《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淄政发〔2006〕70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4 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3.2  救援队伍 

   3.3  救援装备 

   3.4  应急避难场所 

   3.5  科技支撑 

   3.6  技术系统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4.2.2 预警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4.4  预警预防措施 

   4.5  预警状态结束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6.1.3  应急部署 

    6.1.4  应急处置 

    6.1.5  区县应急 

    6.1.6  应急结束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6.2.3  应急部署 

    6.2.4  应急处置 

    6.2.5  区县应急 

    6.2.6  应急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5  应对毗邻震灾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监督检查

8.4  实施时间

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淄博军分区副司令员、71345部队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Ⅰ级、Ⅱ级响应时增加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外办、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淄博军分区、武警淄博市支队、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广电总台、市供销社、市服务业办、市公用事业局、市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市政府应急办、市无线电管理处、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人行、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市石油公司、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淄矿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若干工作组。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省政府派遣山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市政府呼吁其他市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山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震局、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用事业局、淄博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 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 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 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 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 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县(区)、镇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 接待市外地震灾害救援队、山东省地震局以及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7) 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组长:市地震局专家

成员:公安、武警、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地震、煤炭、化工、通信、电力、气象、齐鲁石化、淄矿集团等部门、单位、企业以及高校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

(1)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 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 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 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和灾区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气象局、淄博供电公司、市人行、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市石油公司、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淄矿集团等部门、单位、企业和灾区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 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 传达、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 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 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 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 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 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 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2.3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援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计划,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应急队伍调用梯队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人员搜救队伍灾区地震志愿者队

伍;灾区地震灾害

救援队;当地驻军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

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

队;市武警支队;淄

矿救护队国家、省地震灾害

紧急救援队;邻市

地震灾害紧急

救援队工程抢险专业

队伍灾区区县工程抢险

专业队伍市内工程抢险

专业队伍邻市工程抢险

专业队伍次生灾害救援

队伍灾区公安消防队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

鲁中应急救援中心;

淄博市核与辐射应

急救援队;行业应

急救援队伍邻市特种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

队伍灾区医疗卫生机构、

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淄博市医疗急救

指挥中心;市内各

级医疗机构;市红

十字应急救护志

愿工作队邻市医疗队和军

队医疗队;邻市红

十字应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

队伍灾区地震部门现场

地震应急工作队市内及邻市地震

现场工作队国家、省地震部门

现场地震应急工

作队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伍灾区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市内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国家、省建筑物安

全鉴定队;邻市建

筑物安全鉴定队3.3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以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应急避难场所

各区县城区和镇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掩蔽场所(人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技术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区县地震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震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淄博遥测地震台网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3.0级以上地震同时报送市民政局,3.0级以上矿震同时报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和淄博遥测地震台网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行动

4.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省地震局的要求,市地震局组织区县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地震局和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地震局要求,市地震局组织区县地震部门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省内陆其他地区的震情跟踪监视,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省地震局和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建议。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淄博军分区组织预警区的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对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响应级别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重大地震灾害Ⅱ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分级标准(出现情形之一) 人员死亡紧急安置

人员倒塌和严重损

坏房屋初判标准

(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上10万人以上1万间以上M≥7.0级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下,

5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6.0≤M<7.0级较大

地震灾害50人以下0.5万人以下0.3万间以下5.0≤M<6.0级一般

地震灾害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

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4.0≤M<5.0级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 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 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Ⅳ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1)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淄博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响应由市长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6.1.3应急部署

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市地震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淄博军分区、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7)灾区的区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2)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公安局牵头,派出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并协调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淄矿救护大队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淄博军分区立即组织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市安监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2)医疗救助。市卫生局牵头,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受危重伤员。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市民政局牵头,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在按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受损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区县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4)应急通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协调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迅速组织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提供平台和指挥通信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处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公安、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淄博供电公司牵头,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局牵头,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化工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和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市核与辐射应急救援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淄博市支队等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办、市广电总台等部门和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市外办牵头,会同市台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情况。

市外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淄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市政府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区县、镇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市地震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区县应急

灾区所在区县的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淄博军分区、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以及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力量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6)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搞好灾民安置,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安监局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企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淄博军分区负责组织灾区附近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以及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

(2)医疗卫生救援。市卫生局牵头,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市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教育局指导帮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协调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迅速组织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公安、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淄博供电公司牵头,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局牵头,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市人防办配合做好发布更大级别地震临震预警准备。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淄博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和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化工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淄博市支队协助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办、市广电总台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市地震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和灾区政府做好对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恢复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供销社、市人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区县应急

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搞好地震谣言预防和处置。

6.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灾区的区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震情。震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区县地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淄博遥测地震台网在第一时间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矿震所在的区县地震、安监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另外,要派出矿山抢险抢修专业队,严防发生次生灾害,把矿震所带来的各方面损失降到最低。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县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区县地震部门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毗邻的市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对我市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3年。

8.3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抗震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铁路、电力、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及应急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抗震救灾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及救灾物资等安全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抗震救灾支出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协调水利设施抢险;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供水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卫生局:指导、帮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电总台: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       
 市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和通信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指挥场所和手段;利用人防疏散地域以及人员掩蔽工程等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灾害紧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测,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分析,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外办:协调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  
淄博黄河河务局:对黄河洪水进行监测预报,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建议意见,参与黄河防汛和灾后抢险。  
 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恢复受损铁路基础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市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防震减灾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市红十字会:积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淄博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淄部队、武警、民兵、 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供电、联通、移动、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