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淄博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5103545
成文日期
2013-01-28
发文日期
2013-01-29
有效性
失效
淄政办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淄博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淄博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市卫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重点地方病主要是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和克山病。其中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在除高青县外的全市其他区县,受危害人口数近400万;地方性氟中毒分布在除淄川区外的全市其他区县,受危害人口数近50万人,轻、中、重病区在我市均有存在;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主要分布在高青县;克山病仅在沂源县有病区。多年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底,我市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在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地区落实了停止供应碘盐、改供无碘食盐的措施;全市70%的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已完成改水降氟任务,其中90%以上的中、重病区村完成了改水降氟任务,病区的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了85%和70%以上,全市基本实现控制地方性氟中毒的目标要求;在高碘地区积极开展了不同浓度高碘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影响及其干预策略的调研工作,适时开展了人群碘营养状况和病情变化情况动态观察;健全了克山病防治网络,加强了对新发急型、亚急型克山病人的发现,对慢型克山病现症病人进行了区县、乡、村分层管理,采用综合性治疗措施,受治率达到100%。2011年,我市顺利通过《山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
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距离国家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要求还有差距。我市是全省碘缺乏和高碘地区并存的少数地区之一,碘缺乏和高碘交织分布地区的病情监测、干预策略和健康教育工作亟待开展,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仍有病区村尚未完成改水,已建成改水工程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需不断加强和完善;克山病尚未达到消除标准。地方病的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是当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现有防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避免病情反弹和流行。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现有防治成果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策略和综合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动防治工作全面、深入、可持续开展。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干预策略和防治计划,开展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不断改善和提高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病区群众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不断健全长效防控机制,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综合防控体系,不断加强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装备设备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巩固碘缺乏区县消除碘缺乏病成果,碘盐覆盖率和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保持在90%以上。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碘缺乏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含量超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继续实施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盐的防治措施,并在高碘地区逐步实施改水降碘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运行良好,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3)基本消除克山病。做好已查明克山病病区县的监测工作,掌握发病动态,坚持疫情直报,继续确保现患克山病病人受治率达到100%,力争达到消除克山病标准。
(4)显著提高病区群众的防治知识知晓率。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使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地方病病情信息化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防治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和预判,做到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控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和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治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防治结合、综合干预的策略,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巩固提高重点地方病的防治成果。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科学制定我市食盐加碘浓度标准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在碘缺乏地区,进一步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对高危人群及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对碘盐销售环节进行监督和监测;在碘盐供应地区,设置合理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购买;依据全市居民饮用水碘含量调查结果,重新划定碘缺乏及水源性高碘地区。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在高碘地区继续采取供应无碘食盐措施,加强病情监测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在高碘地区循序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地方性氟中毒。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以改水降氟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已建成改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对中、重症氟骨症患者,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或应用抗氟剂及中草(成)药治疗。
4.克山病。继续在沂源县开展克山病病例搜索,进一步查清克山病患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临床新发病例。对克山病现患病人提供医疗救助,确保受治率达100%。开展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防治人员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三)加强健康教育。根据不同病区、不同人群地方病防治工作实际,主动探索、及时调整和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防病宣传手段,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防护能力,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及时将水质监测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水质改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碘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定期将病区改水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确保改水效果,保证正常供水。
质监、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盐业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确保生产供应合格碘盐。
(三)拓宽筹资渠道,保障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承担的防治任务,科学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强化法制建设,依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政策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各项防治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装备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搞好防治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适应新时期、新工作的任务需求。
(六)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坚持“防、治、研”相结合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及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地方病防治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不断提升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五、督导评估
各区县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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