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 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4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5103559
成文日期
2013-07-09
发文日期
2013-07-12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3〕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9日
淄博市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高速公路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辖区高速公路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涉及敏感人员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加强合作沟通和信息共享,不断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和队伍建设,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全市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安监、环保、卫生、交通运输、质监、气象、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市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统筹指挥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救助、疏散受灾群众,及时调集所需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组织疏导交通秩序,修复损坏道路和交通设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优化专业人员配置,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主要职责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高速公路事故的信息汇总和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做好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市公安局:组织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人员进行安置、分流,封闭现场和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承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城区道路禁行区域通行证审批发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组织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和救人救生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制度,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起吊、牵引、转运等工程机械;组织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卫生局:及时调集医护人员和车辆、器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抢救、现场救助、转运和医治等工作。
市环保局:对高速公路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抽调专家和技术装备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及时抽调相关专家提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时提供实况气象信息。
市质监局:对事故中压力容器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高速公路管理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分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布道路通行情况等信息;组织路政等有关人员、设备清除道路障碍,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灾害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第一到场参战力量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详细报告灾害事故类型、规模、位置标定、周边敏感目标及发展趋势等信息。
第十条市政府应急办应根据灾害性质,分等级、分类别启动《淄博市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请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立即调集应急队伍、调配救援装备到最有效部位。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在接到响应命令后,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按指令组织救援人员、器材装备到场实施处置。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响应预案和力量编成分工,分工做好交通管制、救援力量引导、现场急救、灾害处置、环境保护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及疏散等工作。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参战部门应随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为相关部门提供灾情评估、处置对策、到场路线选定、安全防护、现场实况气象信息等,共同做好科学施救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专家组应遂行出动,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汇总、评估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信息报送和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反馈灾害事故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并视情邀请上级专家到场指导。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免收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各类车辆的通行费用,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尽快到达现场。
第十七条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市政府应急部门主持召开讲评会,分析点评经验教训,形成讲评纪要印发各部门。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急部门应牵头建立高速公路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根据季节特点及交通运力等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气象灾害、交通运力等信息,指导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每半年召集各职能部门业务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召开一次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研讨会议,共同研讨制修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演练,及时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部门协同救援能力。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开展内部演练。
第二十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骨干综合业务培训班,组织各部门专家讲授专业知识、事故处置注意事项等,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实力。
第二十一条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培训和实践,强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学习和器材装备操作应用。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应在高速公路事故多发地段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以便及时调取现场实况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行业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新配备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处置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等抢险部门要根据标准建设抢险救援队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根据器材配备标准,配备专业器材设施,并做好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对天气、公路运行等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处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分析、预判和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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