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字〔201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客观、公正评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就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安全保障以及相应的工程、工作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占15%,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占20%,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占15%,环境安全保障情况占10%,相关工程、工作落实情况占40%。

  各区县考核综合得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综合得分×15%+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综合得分×20%+水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综合得分×15%-环境安全保障考核扣分+相关工程、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综合得分×40%-约谈扣分。

  三、考核计分细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计分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COD、氨氮、SO2和NOx4项指标,分值权重各占25%,按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项指标考核“十二五”累计目标完成率和年度削减率两项内容,分值权重各占50%。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如下:

  1.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综合得分=COD分值×25%+氨氮分值×25%+SO2分值×25%+NOX分值×25%。

  2.COD、氨氮、SO2和NOX4项指标的“十二五”累计目标完成率、当年削减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单项指标总量减排分值={0.5+0.5×〔(“十二五”累计目标完成率-区县“十二五”累计目标完成率最低值)÷(区县“十二五”累计目标完成率最高值-区县“十二五”累计目标完成率最低值)〕}×50分+{0.5+0.5×〔(年度削减率-区县年度削减率最低值)÷(区县年度削减率最高值-区县年度削减率最低值)〕}×50分。

  主要污染物“十二五”减排任务累计目标完成率=〔(2010年排放量-考核年排放量)÷(2010年排放量-2015年排放目标)〕。

  主要污染物当年净削减率=〔(上年排放量-当年排放量)÷上年排放量〕×100%。

  3.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各污染物减排量数据以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减排总量核查结果为准,新增排放量由市环保局根据市统计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核算。

  4.单项指标累计目标完成率超过100%按100%计算。

  (二)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考核计分办法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对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比率及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进行综合考核,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比率占30%,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占70%,按季度进行考核。以大气环境中的PM10、PM2.5、SO2、NO24项指标浓度为考核依据,其中,桓台、高青、沂源3县不考核PM2.5。

  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全市及各区县考核指标浓度的季均值,并计算各区县考核指标的季度浓度与全市季度浓度的比率。各区PM10、PM2.5、SO2、 NO24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各占25%。桓台、高青、沂源3县PM10、SO2、NO23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占40%、30%、30%。计算公式为:

  大气环境质量单项指标现状考核得分={0.6+0.4×〔(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比率-区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比率最低值)÷(区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比率最高值-区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比率最低值)〕}×30分

  大气环境质量单项指标现状比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季均浓度-区县大气环境质量季均浓度)÷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季均浓度

  2.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以各区县上年度PM10、PM2.5、SO2、NO24项指标的季均浓度为目标依据,分别计算其大气环境质量季均浓度比上年的同比改善率。其中, 各区的PM10、PM2.5、SO2、NOx改善率4项指标分值权重各占25%。桓台、高青、沂源3县PM10、SO2、NO23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占40%、30%、30%。计算公式为: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考核得分={0.6+0.4×〔(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区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最低值)÷(区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最高值-区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最低值)〕}×70分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大气环境质量上年季均浓度-大气环境质量当年季均浓度)÷大气环境质量上年季均浓度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考核计分办法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对水质现状及水质同比改善率进行综合考核, 水质现状占30%,水质同比改善率占70%,按季度进行考核。以省控、市控断面水质的COD、氨氮两项指标浓度为考核依据。

  1.水质现状考核得分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全市及各区县所有省控、市控断面剔除上游因素后的COD和氨氮季均浓度,并计算各区县COD和氨氮的季均浓度与全市季均浓度的比率。其中, 各区县水质现状COD、氨氮分值权重各占50%。计算公式为:

  水质现状考核得分={0.6+0.4×〔(水质现状比率-区县水质现状比率的最低值)÷(区县水质现状比率的最高值-区县水质现状比率的最低值)〕}×30分

  水质现状比率=(全市水质季均浓度-区县水质季均浓度)÷全市水质季均浓度

  2.水质同比改善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以各区县上年度所有省控、市控断面剔除上游因素后的COD和氨氮季均浓度为目标依据,分别计算各区县当年水质季均浓度比上年水质的同比改善率。其中, COD、氨氮同比改善率分值权重各占50%。计算公式为:

  水质改善考核得分={0.6+0.4×〔(水质改善率-区县水质改善率最低值)÷(区县水质改善率最高值-区县水质改善率最低值)〕}×70分

  水质改善率=(水质上年季均浓度-水质当年季均浓度)÷水质上年季均浓度

  (四)环境安全保障情况考核计分办法

  采取倒扣分办法,总分为10分,扣完为止。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2分,未妥善处置的扣3分;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3分,未妥善处置的扣5分;发生重大(Ⅱ)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善处置的扣5分。

  2.因安全生产、异地倾倒、跨县界污染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凡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积极妥善处置的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2分,未妥善处置的扣3分;跨县界污染、异地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按事件级别扣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3.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每启动1次扣1分;未按规定时限、程序报告,每1次扣2分;未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的,每1次扣3分。因跨县界污染、异地倾倒、大自然不可抗拒等原因,不扣分。因跨县界污染启动应急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原因,扣上游辖区5分;同一断面连续3次以上启动应急的,每次扣2分。

  4.涉重金属企业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发现一起扣2分;未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监察或监测的,每个企业每次扣1分;发现一起涉重金属土小企业扣2分,未按规定取缔关停的扣3分;涉重金属企业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每个企业扣0.5分。

  (五)相关工程、工作考核计分办法(具体细则见附件1)

  相关工程、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涉及污染治理的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工程、工作占25%;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相关工程、工作占35%; 水环境质量改善相关工程、工作占25%; 环境安全保障相关工程、工作占15%。

  四、考核方式

  在市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由市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生态办,设在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导,定期进行通报。各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安全保障方面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至少督导检查一次,于次月5日前汇总通报检查情况。每季度根据日常考核和每月督导的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并通报。

 (二)年终考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任务目标和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评。依据各项考核计分办法计算各区县考核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参照对区县的考核办法,对市直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好、较好、差三个等次。

  五、奖惩措施

  (一)挂牌督办和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委托有关领导及部门约谈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应工作推进办公室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实施挂牌督办。

  1.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的;

  2.当季水、大气环境质量同比出现恶化且恶化幅度居全市前3位的;

   3.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

  每被约谈1次,扣相关区县考核综合得分2分。

  (二)对水、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区县和流域实施区域限批,同比连续改善3个月方可解限。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工作推进办公室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1.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完成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

  3.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现状及改善率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四)表彰奖励。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按照省政府要求,2014年将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市政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保证金3000万,环境质量及环保工作奖励资金3000万元,由各区县政府分别缴纳300万元保证金及200万元奖励资金,市级生态淄博建设专项资金列支1000万元组成。大气环境质量保证金专项用于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由市环保局根据监测数据分清责任,按比例从有关区县政府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时,由有关区县政府继续缴纳补充;年终有关区县政府剩余保证金全额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区县的考核奖励,由区县统筹用于本辖区内的大气、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环境质量保证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六、施行时间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区县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相关工程工作考核细则   

          2.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考核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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