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10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5104647
成文日期
2015-10-29
发文日期
2015-10-31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字〔2015〕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淄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公安消防、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市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市指导性;区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县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国有林场和林区企业、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2.1.1淄博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有防火任务的区县政府、管委会(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街道)、国有林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镇(街道)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国有林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
跨区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跨镇(街道)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跨市增援(支援)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航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和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个以上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火场指挥部开设和有关保障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
驻淄部队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淄博军分区、71345部队分管负责人。
组成单位:以下部门单位为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在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市林业局:贯彻执行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灾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组织领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局协调落实森林火灾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负责紧急转移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所需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林区农业生产防火宣传和管理工作。
市水利与渔业局:提供全市大、中、小型水库及水源地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以水灭火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市登山协会会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森林景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要求导游在带团行程中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当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负责全市团员青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淄博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71345部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军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淄博市支队:负责指挥驻淄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组织发布火灾现场森林火险等级,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中国移动淄博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附近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火场及周边天气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调度组、指导协调组和支持保障组。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发布组和外地支援协调组。
2.4.1综合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传达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必要时申请调度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灭火;及时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沟通了解火灾扑救情况,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及时处理反馈国家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报告。
2.4.2指导协调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火场指挥以火灾发生地当地政府指挥为主。指导协调组主要履行指导协调任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指导火灾发生地政府森林火灾扑救;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根据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协调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增援力量。
2.4.3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不能满足保障供应的情况下,以及航空灭火等方面的后勤保障事宜,由市支持保障组协调补充扑火物资和生活保障及其他相关保障落实,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1.1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市气象、林业、广电、通信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预警响应:预警地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情地点,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下列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林业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县及周边地市交界地区及威胁到国有林场安全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其他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区县、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镇(街道)、区县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市级预案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市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3.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3.6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3.9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防火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3.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市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4.1市级Ⅳ级响应
4.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4个小时、其它林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4)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接收与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4.2市级Ⅲ级响应
4.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6个小时、其它林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4.2.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跨区调派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扑火需要,向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4.3市级Ⅱ级响应
4.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8个小时、其它林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4.3.2响应措施
在市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率领副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负责人成立工作组,靠前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淄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等增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基地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就近实施火场灭火和支援工作。
(7)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4市级Ⅰ级响应
4.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4.4.2响应措施
在市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根据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3)组织相应部门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5)根据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2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扑火力量保障
本市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淄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本市以外增援扑火时,全市组织机动扑火力量原则上由120人编成:其中张店区10人,淄川区20人,博山区20人,临淄区10人,沂源县20人,市鲁山林场20人,市原山林场20人。
本市以内增援扑火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全市跨区县支援机动扑火力量原则上由150人编成:其中张店区10人,淄川区20人,博山区20人,周村区10人,临淄区20人,沂源县20人,高新区10人,市鲁山林场20人,市原山林场20人。并视情组织驻军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各100人组成。
跨区县调动森林、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跨市调动森林、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调动驻淄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别商淄博军分区、驻军部队、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交通运输与携行装备物资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物资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跨市增援携行装备物资自行保障能力不低于2日,灭火机携带数量人手1台。
6.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请求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单机日飞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飞行安全。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区县、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按照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频率、呼号,进行通讯联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市、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
6.5扑火物资保障
市和有防火任务的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71号)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并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7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淄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召开典型火灾案例研讨会,不断总结实战经验,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6.8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每年应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或者网上推演。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县、镇(街道)和国有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