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6〕12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5105065
成文日期
2016-09-09
发文日期
2016-09-12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颁布实施,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能够为制度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普遍知晓,休假的人数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年休假制度的保障措施刚性约束不强、管理机制不完善、督促落实不到位,有些部门和单位仍存在休假比例特别是领导干部休假比例偏低、带薪年休假执行不到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报酬不能兑现等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这样才能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身心健康,能够以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要从加强队伍建设和保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统筹做好休假安排,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领导带头,增强组织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积极鼓励干部职工休假,切实推动休假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计划管理,确保将年休假按计划落实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制定并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是鲁政办发〔2009〕4号文件确定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为干部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计划的编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在保证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努力克服工休矛盾,合理排定年休假计划,于每年年初将制定的全员带薪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认真组织推动计划的落实。要确保广大干部职工依法享受休假待遇,确因工作需要未按计划休假的要及时安排调休,对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且没有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休假机会。自2016年起,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说明原因,报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台账上予以标注后安排调休,原则上台账记载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方可按照“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未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计划休假的,不得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加强年休假计划管理,全面掌握各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效果和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要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述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问题发生的争议。
三、完善审批机制,进一步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发放秩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发放审批机制,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调休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同意后,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但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在鲁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对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的单位,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条件的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下一年的1月份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计发办法,严格按照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的其他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切实加强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考勤和请销假规定,建立健全休假公示制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工作调度指导,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建立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制度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摸清实情,把握规律,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将当年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一年1月份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一并于规定时间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1._____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
附件1
_____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