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0-5105117
成文日期
2010-01-09
发文日期
2010-01-11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中心城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九日
中心城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取消自备井水源的政策要求,依法查处无证取水、非法凿井等违法行为,逐步关停和规范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取水,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中心城区地质安全,促进中心城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在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中心城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心城区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全市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心城区年用水总量8393万立方米,占全市城市用水总量的32%,水资源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但是,通过近年来水利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来看,中心城区在取用水方面存在三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凿井取水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水法》等法律法规,影响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造成水资源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漏缴和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城市供水秩序。二是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中心城区部分餐饮、洗浴(含游泳)经营者私自凿井,违规取用浅层劣质地下水用于餐饮、洗浴(含游泳)经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饮用水安全已成为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热点问题。三是超采地下水行为威胁中心城区地质安全。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法开采浅层地下水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地下水超量开采,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果断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开展中心城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的自备井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主要包括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等服务行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各类供水企业),个体工商经营者以及居民小区等取用水情况。
整治内容:1.是否取用浅层地下水;2.是否办理取水许可;3.自备井是否装表计量;4.自备井取水用途;5.自备井取水是否对外转供;6.自备井取水水量和水质;7.自备井使用时间和成井质量;8.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两费”);9.是否接用城市自来水并装表计量。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1月开始,至2010年11月结束。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2006年开展的中心城区取用排水执法大检查工作为基础,结合近年来水利执法工作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采取分区域逐户检查的方式进行。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
1.成立整治行动领导机构,从市水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
2.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细则,印制有关材料,召开协调会,研究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
3.确定办公场所,抽调执法车辆,配备执法专业设备,设立举报电话。
4.在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0年1月-10月)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水户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调查取证后,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每天检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等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1.2010年1月-4月,主要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等行业的取用水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上述行业使用浅层劣质地下水用于经营的,一律依法封填取水设施,改用自来水。未经审批,私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补缴“两费”。
2.2010年5月-7月,主要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各类供水企业、洗车业)的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整治。未经审批,私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封填取水设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补缴“两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制定明确的时间表,三年内逐步封填取水设施,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各党政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带头封闭自备井。尚有使用价值的深井取水设施采取封闭措施,遇特枯年份,经市水利与渔业局批准后,可重新起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井确需保留的,严格纳入管理,按时足额缴纳“两费”,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能力满足供水要求后,依法予以封闭。
3.2010年8月-10月,对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建筑施工、居民小区使用自备井取水的行为进行整治。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使用自备井取水用于公益目的的,纳入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暂不缴纳“两费”。居民小区使用自备井集中取水的,可暂时保留自备井,但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装表计量,缴纳“两费”。居民小区可委托市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运营,供水企业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管理费用。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统一管理的可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非集中取水的居民住宅楼的自备井(单楼单井等),封闭取水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或住宅楼禁止使用自备井供水,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使用中水。
(三)总结阶段(2010年11月)
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汇总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对政策规定允许保留的自备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与渔业局要按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自来水的成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的原则,尽快按规定程序调整自备井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对于在专项整治期间,按市水利与渔业局的统一技术要求主动封闭自备井,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供水企业减半收取供水配套费,洗浴(含游泳)、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减半收取水费,以鼓励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经检查验收使用自来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水利与渔业局统一发放“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牌”。洗车业继续使用自备井的,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按时足额缴纳“两费”。获准保留自备井的用户严禁超范围供水,一律不得对外转供,违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转供方和使用单位行政处罚,并封闭其取水设施。
(三)取水设施的封闭由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人员按专业技术要求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相应的专项经费。拒不封闭取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水利与渔业局依法组织强行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对举报各类违法取用水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100-200元奖励,每年年底前由市水利与渔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奖励经费。举报电话:2771322(市水政监察支队)、2210591(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2165111(市自来水公司)。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为切实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从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淄博日报社、市广电总台(局)、市工商局、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市引黄供水管理局、市自来水公司、张店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高新区水务处等部门和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工作组,承担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任务。
(三)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者其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制止,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执纪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驻淄部队自备井的调查与关停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对拒不按照要求关闭自备井的机关、事业单位暂缓拨付或核减工作经费。
(八)市卫生局负责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行业经营者的用水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验,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物价局负责做好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有关资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市水利与渔业局建立用水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广播、电视、报社等市级新闻单位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参与。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参加专项整治行动的人员,要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其他区县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在市水利与渔业局指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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