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依法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公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公墓属地管理责任

公墓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区县、高新区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公墓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明确要求,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公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对辖区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在认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督促整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墓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肃查处公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强化公墓管理

(一)关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

1.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公墓,属于经营性公墓的,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公墓审批手续;属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依法责成其30日内办理公墓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公墓审批手续的,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取缔。

2.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公墓,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取缔,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3.需要依法取缔的非法公墓,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对已经安葬的墓穴,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责令建设或经营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

(二)关于已经依法批准而未建设的公墓

对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自批文发出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含公益性公墓),民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未按照审批文件建设的公墓

1.对获得批准在建或已建的公墓,其骨灰安放形式、土地使用证核准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或建设地点与审批文件不符的,民政部门要责成其停止建设,限期整顿。同时根据其骨灰安放形式、超出土地使用证核准面积部分或实际建设地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情况,按照本通知中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墓的相关规定处理。

2.对2009年4月4日前获得批准已建成的经营性公墓,其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民政部门要责成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2010年4月4日后手续仍不完备,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擅自经营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其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民政部门也要责成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3.对获得批准在建或已建的公墓,其公墓名称与审批文件不符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4.对获得批准在建或已建的公墓,其经营单位(或主办单位)与审批文件不符,未经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办理变更手续;已经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办理变更手续。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变更的,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关于已建成未验收的公墓

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要责成其停业整顿,按程序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关于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公墓

1.根据省民政厅规定,自2009年4月4日起,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再建设、出售(租)超过规定面积和高度的墓穴、墓地,否则,由当地民政部门责成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对2009年4月4日前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

2.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营业执照。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在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六)关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村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责成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按本通知中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墓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出售(租)超过规定面积和高度的墓穴、墓地,按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淄博市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处理。

(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公墓进行非法融资的行为。要针对利用公墓进行炒买炒卖、传销等非法融资行为,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说明公墓非法融资行为的欺诈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殡葬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公墓的非法融资行为,切断其非法牟取暴利的利益链条。

(八)上述拆除、改造或依法取缔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主办单位承担。

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墓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各级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止和防范非法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以及可能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坚决打击非法公墓及其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纠正和规范公益性公墓的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市政府成立公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3887712)、举报邮箱(sdzbbz@163.com)。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公墓年检和检查清理,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秩序;国土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公墓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建设部门要严格公墓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并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物价部门要按照价值与价格关系对墓穴价位进行核价,依法查处公墓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对公墓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偷漏税行为;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杜绝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各区县、高新区要将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3月22日前书面报市公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88771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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