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第215号令颁发,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是缓解资源短缺、节约利用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减轻环境污染的有力举措,对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作为一个依托资源开发而发展起来的工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任务繁重、潜力巨大。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做好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不仅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有效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且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搞好再生资源的加工利用。以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产业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目标,加强集散加工基地产业化工程建设。通过自主创新和利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淘汰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在废旧金属、废纸、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领域,培育一批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资源有保证、以提高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鼓励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进汽车发动机和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矿山设备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搞好产学研结合,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协同攻关,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研究开发具有推广意义的回收处理和加工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回收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培训。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成功经验,引进核心技术与装备,提升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四)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制定鼓励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向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科研单位从事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活动提供贷款。对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扶持。

(五)建立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备案和认定制度。全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向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申请的受理评审工作由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办法》规定报省审核认定,颁发认定证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全面落实责任,切实营造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好本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发挥好主管牵头作用;科技部门要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科研单位从事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研发;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财税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回收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注册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分析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结合每年“6·5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意识。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和人员进行重点宣传,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明确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自觉遵守《办法》各项规定,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销售、回收利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重点领域实施定期专项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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