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 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2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0-5105229
成文日期
2010-03-22
发文日期
2010-03-24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2010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2010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外经贸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本着优化财政扶持资金结构,集中财力推动大项目、开拓新市场、扶持好产品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10年度实行如下鼓励政策:
一、鼓励区县、高新区完成外经贸各项工作目标
对各区县、高新区2010年度外经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对完成各项目标的,按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奖励第一名20万元,奖励二至五名各10万元;对完成工作目标的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和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
(一)集中力量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对市里统一组织的对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的境外经贸团组(包括服务外包、境外招商和“走出去”活动,下同),给予每个参与企业一个展位费和一名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食宿费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标准下同)。对市里统一组织的对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新兴市场的境外经贸团组,给予每个参与企业一个展位费和一名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最高不超过70%的补贴。对市里统一组织的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贸团组,给予每个参与企业不超过一个展位费30%的补贴。
(二)鼓励外贸出口骨干企业进行国际标准化生产和营销。支持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对当年通过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外包企业的CMM/CMM1认证及其它国际认证,补助标准为认证费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对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鼓励骨干出口企业利用商务部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加入商务部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年费的25%。
(四)加快省级骨干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对列入 “省级优势产品出口基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为“省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
(五)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积极参与应诉的企业根据诉讼实际支出额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六)鼓励各类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凡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享受《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96号)中规定的补贴。
三、鼓励利用外资
(一)鼓励引进外资大项目。本年度新设立或增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注册外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或本年度实际出资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企业及有关单位人民币20万元。本年度新设立或增资总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外资当年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企业及有关单位人民币10万元。
(二)鼓励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鼓励国外大公司并购我市现有企业。凡本年度新批一个增资项目或外资并购项目,且外资当年到位超过300万美元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企业及有关单位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大企业开展境外上市。凡企业境外上市且上市资金按期返回的,享受《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中规定的对上市企业的各项鼓励政策。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
(一)对当年新批的富余产能向外转移的企业及境外资源开发类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前期费用进行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对境外生产性企业及资源开发类企业在国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贷款给予贴息。具体标准为,每个项目贴息金额为贷款实际付息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贴息支持。贴息的兑现在项目贷款的下年度考核后落实。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的项目不再扶持。
(三)对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外派中方人员的企业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对当年派出50人以下(含50人)的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对当年派出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对当年派出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的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当年派出200人以上的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五、鼓励发展服务外包
(一)凡直接或间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业务额每增长50万美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每培训100人,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于引进的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服务外包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在一年内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离岸外包业务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的,最高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六、考核与兑现办法
(一)对完成当年外经贸工作目标的区县进行奖励,由市商务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奖金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二)开拓国际市场、产业化招商、“走出去”境外活动和服务外包境外活动补贴。年初由市商务局提出年度重点活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组织活动的市直部门、单位人员的出国费用,属财政供给范围的,根据开支标准按程序审批;对参展企业发生的摊位费和人员费用,在活动结束后,由市商务局按项目申请补贴,次年一季度审核兑现。
(三)各种认证补助,凭认证费发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贴;境外商标注册补助,凭有关发票、商标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贴;对当年获得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奖励。
(四)对符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条件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96号)的有关规定出具申请材料,申请补贴。
(五)对符合外资大项目、并购项目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区县或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申请奖励;对境外上市企业的奖励,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规定进行奖励。
(六)鼓励“走出去”的各种补助和奖励。开办费用补助,企业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境外相关发票申请补助;贷款贴息,企业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申请贴息;外派劳务,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的有关材料申请补助。
(七)对服务外包的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依照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计算奖金额。
以上政策与中央、省、市其它有关扶持政策重复时,按最高标准兑现,不重复补贴或奖励,兑现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有关单位。该政策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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