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5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0-5105357
成文日期
2010-04-27
发文日期
2010-04-29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供热经营市场秩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淄政发 〔2009〕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居民供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一)抓好供热规划修编工作。围绕推进节能减排,抓紧修编供热规划。已完成供热规划编制的区县,要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要求,对现行规划进行修订;尚未编制供热规划的区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上述要求抓紧编制。各区县、高新区的供热规划修编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热源匹配、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
(二)抓好供热系统技术改造。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以降低供热损耗和提高废热、废水、废汽的利用率为目标,以热源、管网、换热站改造为重点,以低温循环水供热、汽轮机拖动、混水换热、分布式变频水泵、计算机远程调控等先进成熟的技术为支撑,整体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已开展供热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要按照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要求,完善改造项目;尚未启动供热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要尽快启动。一是用于城市供热、具备条件的10万千瓦以下凝汽式热电机组,一律改为低温循环水供热系统;二是按照省政府供热网损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要求,将用于城区采暖的蒸汽管网全部改为热水管网。蒸汽管网退出城区供热后的学校、商场、医院等单位用汽问题,由各单位利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自行解决,相关供热企业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三是在换热首站采用汽轮机拖动技术替代电动泵,将间接换热站改为混水换热站并实行无人值守;四是供热系统要加快实行计算机远程遥测调控,优化系统运行,调节水力平衡,提高供热效率;五是逐步取消分散的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对暂时不具备联网条件的,除部分备用锅炉外一律改用天然气。通过供热系统技术改造,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热能耗降至标准煤20公斤以下,2011年采暖期降至普通煤(热值5000千卡/公斤)20公斤以下的供热节能指标。
(三)抓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扩大供热分户计量改造试点规模和范围,积极推动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采暖期前,各区县、高新区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面积不低于所供面积的2%。同时,各区县、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供热分户计量的收费办法,下一采暖期,安装温控与热计量装置的,全部试行按用热量收费。同时,要抓好新建建筑的供热分户计量装置配套建设,从设计环节入手,凡是新建工程未进行供热分户计量设计的,图纸审查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已作分户计量供热设计而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供热经营市场秩序
(一)加强供热经营区域管理。供热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是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实施供热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供热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供热单位对供热管网进行建设、改造、调整,不得超出供热主管部门划定的供热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供热单位在其供热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内的热负荷与供热能力不适应时,由区县、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对各类开发区、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旧村改造等新形成的供热区域,由区县、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区县政府和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供热经营企业。原则上由有相应供热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供热市场开发管理。城市供热热源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管理。各热源企业要按照供热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区居民供热,未完成居民供暖用汽指标的热源单位,不得对外供应其他用汽。
(三)加强供热工程管理。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供热工程(含热源、换热站、管网、室内供热系统及分户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责,切实把好规划设计、图纸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并网供热等关口,严格规范工程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供热企业不得并网供热。对于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开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完善体制机制,促进供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城市供热体制,加快社会换热站整合。供热管网及其下游供热运营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的供热单位或者国有、国有控股供热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要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厂、网、站一体化管理,鼓励供热直供到户,有条件、有步骤、有计划地取消社会换热站。对于信誉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换热站,举办单位要将收取的居民供热配套费于2010年9月底前全额移交到所在区域的供热公司,由供热公司接管供热工作。对于不按规定移交的,公用事业、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其他社会换热站也要逐步移交到所在区域的供热公司,正式移交前必须与所在区域供热公司签订责任书,确保供暖不出问题。
(二)建立供热节能激励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14号)规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供热项目申请国家、省、市节能支持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供热行业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供热企业考核机制。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城镇供热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全市城市供热能耗和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建立供热服务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对供热生产经营服务质量的监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一)抓好供热安全运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针对供热行业特点,加强供热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冬季供热期间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管网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运行;要毫不放松地抓好非采暖期设施检修保养工作,确保供热设备完好率达到100%;要不断强化供热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机制,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确保供热的安全运行和稳定供应。
(二)实行预热期制度。从2010-2011采暖期开始,在全市供热行业实行供热预热期制度,采暖期正式开始前7天设为供热预热期。供热企业必须在预热期内完成管道打压试水、设备运行调试及冷态热态运行,确保采暖期正式开始后居民室内温度达到标准要求,并保证预热期间出现大幅降温天气时能随时提前供暖。
(三)落实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对于采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2-16oC(含12o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o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天数全部采暖费。
(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确定2010年在全市供热行业开展以供热服务质量为主题的“服务明星”杯竞赛活动,营造供热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全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