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一)实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是初中学生学科学习目标评价的主要手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出台具体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实施意见,并从初中2007级学生开始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录取的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初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在近几年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初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普通初中学校要立足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种评价组织和配套制度,规范学生基础素养评价实施程序和操作步骤,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学生基础素养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市及区县、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的身体素质发展状况、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学生成长档案格式规范,并研发配套电子管理系统,由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是指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得的、能够反映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的各项实证性材料,要严格把关,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四)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各区县、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实施评价,每年各区县、高新区评估项目应结合各自实际有所侧重,实行评估标准动态化。每年上半年,在各初中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由市和区县、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对本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进行评估。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评估结果作为指标生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要切实保障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经费投入。由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本,按照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业考试责任分工项目,将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继续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全市自初中2007级开始实行学业考试制度,不再组织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也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全市普通高中自2011年开始,采取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的方式录取新生。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在招生总数60%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毕业生人数和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权重。从2010年高中招生起,取消对指标生录取50分控制线的限制性条件。对违背教育规律、违反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初中学校,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在招生指标分配上也要予以调减。

(三)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允许部分优质高中学校在招生总数中安排不低于5%不高于30%的自主招生计划,用于招收推荐生、破格生和部分学科特长生。取得招生自主权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初中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配套工作制度,为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一)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初中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办法等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建立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参加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普通高中要与初中和推荐生、推荐教师签订诚信协议,为推荐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高中学校的配合下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推荐生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招生、考试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评价和招生录取的公信力和权威度。

(四)监督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和反馈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投诉。

(五)复查、复议制度。学生若对学业考试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招生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及学校的,在对学校进行评先树优、年终考核、考点设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涉及教师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和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资格;涉及学生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