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5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告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强化新增能源消费源头控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增能源消费总量实行预告、预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告制度
对各区县、高新区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告制度,每半年预告一次。预告的主要内容:⑴区县、高新区经济增长情况和当期新增能源消费情况;⑵区县、高新区企业当期新上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项目的投资情况及预计新增能耗情况。
预告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负责,要将预告内容书面告知相关区县、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
   二、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警制度
    (一)预警条件
   1. 区县、高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⑴半年新增能耗总量超过能耗总量控制指标60%的;⑵能耗增长速度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即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大于0.7的;⑶预计新增能耗超过年度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的;⑷其它需要预警的情况。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⑴省统计局等部门通报的季度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比上季度不降反升的;⑵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⑶能耗增长速度与同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之比大于0.7的;⑷其它需要预警的情况。
   (二)预警响应
预警条件成立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通知有关区县、企业,实施以下预警响应:⑴被预警单位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⑵整改计划实施后,每月报送整改落实情况;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对预警单位整改情况及时通报。
   (三)预警解除
被预警单位整改措施落实后,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解除预警。
    三、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增能源消费登记,严格申报登记制度,确保不少报漏报。要进一步做好新增能源消费的监测,对符合预警条件的潜在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切实实现能源消费的动态控制,发挥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作用。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新增能源消费预告、预警制度,将区县、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业执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预告、预警制度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受到预警的区县、企业,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每预警一次扣1分,对市直部门违规审批项目的每次扣1 分。
   (三)处于预警期内的企业新上项目,要经过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同意后,各相关部门再审批。对被预警后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区县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