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区县、高新区要成立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县长、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区县长、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国土、发改、财政、监察、民政、规划、建设、农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抽调人员与原单位脱钩,专抓专靠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第二章项目区设置申报

第五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进行。挂钩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第六条各区县、高新区要开展专项调查,掌握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七条各区县、高新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各区县、高新区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区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   

(三)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分析;

(四)项目区规划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区规划的目标和原则,项目区总体布局、规模和范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及挂钩指标使用和分年度归还计划,项目区拆旧区整理标准、各项工程规划和补偿方案,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五)规划方案评价;

(六)图件,主要包括: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拆旧标准分幅遥感正影像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七)附件,主要包括:挂钩工作计划,拆旧区建设用地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单位签署的拆旧复垦协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安置区选址批准文件。

第九条各区县、高新区向市政府提出挂钩申请,并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拆旧复垦区要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且不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预留区作为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区,拆旧复垦区原则上不少于2公顷。拆旧复垦整理的居民点占项目区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独立工矿原则上不高于30%。

第十一条项目区选点布局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新区的设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城市、乡镇、村庄规划。

第十二条项目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委会申请、被拆迁户同意按期拆迁的书面保证材料或协议;

(二)区县、高新区、乡镇政府的书面申请;

(三)增减挂钩项目区申报表;

(四)项目拆旧区现场勘验报告;

(五)项目区实施规划、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区经省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要重新听证、论证,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挂钩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期内,各区县、高新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挂钩专项规划,确保每年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挂钩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用地,节余指标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主要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

第十六条为盘活挂钩指标,挂钩指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偿转让,转让费用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商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提前使用挂钩指标,必须在政府用地申请文件中明确使用的挂钩指标是哪个项目区的建新指标,同时附所在区县政府关于保证挂钩项目区顺利实施、当年归还所用挂钩指标的承诺函。

第十八条挂钩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钩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建立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指标来源和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

第二十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后,建新区项目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旧村改造所需用地必须依法审批,严禁未批即用。

(一)本村村民安置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项目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二)合村并居后的村民安置用地,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区县、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可以村为单位按项目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三)合村并居后的村庄,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可以乡镇为单位按项目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权属调整、互换和补偿,以村为单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四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二十一条增减挂钩实施资金包括区县、高新区自筹资金和信贷资金,同时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各区县、高新区要设立增减挂钩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二十二条区县、高新区自筹资金来源包括:

(一)使用挂钩指标的地块应收取而未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二)使用挂钩指标的地块通过出让实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三)使用新增指标的地块通过出让实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四)挂钩指标有偿转让所得。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挂钩指标规模进行资金测算,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使用信贷资金。信贷资金的使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区验收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区县、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验收的内容包括: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土地权属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成果,制定相应的奖补政策,奖补标准不低于13万元/亩。

第二十九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行月报和季报考核制度,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条区县、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新拆旧面积、增减挂钩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整理复垦的耕地必须达到复垦验收标准,用于粮食和蔬菜生产,其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收益归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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