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规定,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由于种种原因,街头流浪乞讨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及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市政府成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制、通报制和例会制,并负责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同时设立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公开电话:8403178。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高新区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市救助管理站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工作经验,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为使救助对象及时返乡,市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谋求跨区域合作,与有关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互直接接送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事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探索建立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协调联动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制,协同做好城区内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工作,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依法打击非法乞讨行为。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要加强市救助管理站规范化建设,优化救助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对职业乞讨者进行教育,使其树立勤劳意识,并督促其返乡,通过正常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积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主要道路和繁华地段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以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要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收治、妥善治疗。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市救助管理站及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市教育局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淄博站负责指导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及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十)市民族宗教局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市妇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十三)市残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支持市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附件:淄博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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