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加快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推动大调解工作进程,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渠道,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当事人自愿、简便快捷、专家办案、成本较低、一裁终局、保守秘密等诸多优势。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逐年增多,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息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道路交通事故一经责任认定,就涉及对受害方的赔偿问题。通过仲裁调解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在平和的氛围中进行调解,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达到平和息争、稳定社会的目的。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实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有机结合,符合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平安淄博、法治淄博建设的工作要求,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调解后反悔,就会导致所有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既增加当事人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将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或事故当事人的调处协商结果,通过仲裁机构调解书的形式依法予以确认,具有一裁终局的强制执行力,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多元化解决赔偿争议的有效法律救济途径。

(三)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警力和司法资源。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办案。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方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案,在案件受理、调解、结案和协助履行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法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满意,防止错案的发生。

2.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办案是仲裁工作的灵魂,必须贯穿工作始终。要制定完善案件调解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杜绝程序违法;要完善监督和纠错机制,防止因办案不公或裁量不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秉公办案和廉洁办案,自觉抵制外界干扰,切实维护仲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简便快捷的优势,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尽量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以缩短审理时限。要避免因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案件超期或引起当事人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程序

各区县、高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需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仲裁受理处可按照《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办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愿到仲裁受理处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仲裁调解的,仲裁受理处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调解。

(三)时间安排

我市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自2010年11月起实施,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工作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及办公场所的准备工作。年内可先在1-2个区县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自2011年起逐步在全市推开,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三、保障措施

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新形势下的一种积极探索,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淄博市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健全工作机构。为及时、快捷、公正、高效地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案件,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在各区县、高新区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受理处,具体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法院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个别不履行仲裁调解书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协调各区县、高新区法院,及时受理当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创造条件,推动工作开展。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协调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根据有关赔偿标准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及时办理保险理赔。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确保办案质量。调解中心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仲裁程序,坚持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宗旨,以服务仲裁当事人为目标,充分运用仲裁手段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优势。要重点组织好对客货运输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群众的宣传,提高他们自愿选择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意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淄博市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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