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明电 〔2010〕1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0-5105840
成文日期
2010-05-13
发文日期
2010-05-20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明电〔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组委会要求,淄博供电公司、山东电力超高压公司淄博管理处近期对全市电力设施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共排查出50项极易造成线路跳闸、电网瓦解的重大安全隐患,部分安全隐患多年未得到有效整改。为保证淄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省运会比赛场馆、重要活动现场安全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5月份起,集中3个月时间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是省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事关我市发展稳定大局和城市形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行动迅速,确保整治成效。各区县、高新区要成立由公安、城管执法、农业、林业、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工作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在7月底前彻底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的违章树木、建筑及堆放危险品等重大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供电可靠的矛盾和问题。淄博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是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撑,保证整治活动有序进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协调,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林业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林字[2008]9号)要求,及时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与植树绿化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现象;市城管执法局要及时组织查处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关违法建筑,并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安监局要依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对于近期排查出的50项重大安全隐患,有关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分解表》(附后)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隐患点所在区县政府为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为第二责任单位。负有隐患整治任务的区县政府要把责任层层分解,市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指导,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整治责任没落实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到位的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排除的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此次专项整治活动7月底前应全面结束,专项整治期间,市政府将派出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区县、部门的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隐患检查、整治不力,导致省运会期间电力设施、输电线路出现故障,影响比赛场馆及重要活动现场可靠供电的,除追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整治工作第一、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分解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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