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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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

工作方案》《关于承接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

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规范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关于承接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要求,现就规范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规范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承接省政府授权范围:除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省政府审批外,其它由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

承接省政府委托范围:将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市政府批准。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

对符合依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以外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后,省自然资源厅相应审查职责同步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二、组织实施

(一)严格规范审批。承接省级用地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授权和委托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坚决杜绝越权和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审查重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接审批事项的承办单位,要重点审查报批用地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年度计划指标,是否符合征收条件,是否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是否预存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是否预存到位,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是否获得配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缴纳,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涉及违法占地的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涉及占用生态红线、林地、湿地用地范围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是否完成污染地块查询等工作。

(三)审批流程。市、县政府依法依规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收相关公示公告,告知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步进行公示。

区县政府形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生态红线等意见,随征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区县政府报批材料,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利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对征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通过后,对区县政府呈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由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费用缴纳到位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拟批复文件和内部审批表,报市政府批准。

批复文件签发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自动编制文号,印刷批文,并由专人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的内部审批表,连同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年度计划指标登记、耕地占补平衡信息审核和盖章事宜。

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备案,建设用地审批档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同时将装订成册的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

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将批后实施情况通过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三、职责分工

区县政府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审批前后公示公告、征地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拆迁安置的落实、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保证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征地预存款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落实好征地政府补贴社保费用,征地批准后落实社保资金,做好社会保障安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综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及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土地征收矛盾化解工作。

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承接委托审批权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适时总结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审批规范通畅。

(二)做好技术保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除保密需要外,全部在淄博市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进行。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优化,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地等基础数据共享,完善系统审查规则和自动校验功能,提升审批效率,并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健全完善政府批准用地在线报备和统计分析功能。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定,根据承接委托审批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预算安排依据审核,编制好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做好审批权下放后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区县政府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拨付、征地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和督导,对不能达到要求的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发现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制作虚假材料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责任,影响委托审批权实施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承接部分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70号)同时废止。

 

关于承接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委托下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4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做好省政府委托市政府行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通过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审批范围

市政府承接审批权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内容包括原报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原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事项同步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三、审批流程

(一)高青县、沂源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及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完成拆旧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审批及权属调整协议签订等工作后,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

(二)高青县、沂源县政府形成城乡建设用地拆旧安置实施方案报批材料,连同有关部门出具的安置区占用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的意见,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查报批要求,对拆旧安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拆迁村民是否同意拆迁复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等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安置区是否占用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红线,安置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四)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部门代拟批复文件,报市政府批准。

(五)审批完成后,两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预备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纸质档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四、职责分工

高青县、沂源县政府是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规划协调、资金筹措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配合。县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做好审批前后公示、听证、信访、信息公开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强项目区选址、社区建设、安置补偿、项目实施等环节对农民权益的保障。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对上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报批和综合审查,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安置区是否占用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等提出意见,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位,从源头上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复垦耕地土壤技术改良和土地流转。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行政村的撤销、合并和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

高青县、沂源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县政府负责做好承接委托审批权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适时总结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审批规范通畅。

(二)做好技术保障。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现有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调整审批流程,补充全市范围内行政区划、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历年土地利用现状、所有权权属、历年已批建设用地、历年遥感影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湿地及湿地公园、规划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图层数据,完成数据信息化改造,保证审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预留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网络审批接口,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

(三)实时图像监管。对两县履行拆旧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等程序及拆旧区、安置区地类和现状等进行实时监管,采取定点定时通过现场图像实时传送等措施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依法保障拆迁农民合法权益。

(四)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定期对两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程序履行、意见征求、协议签订、报批质量和效率等事项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能达到要求的暂停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对未充分征求意见、未依法履行程序、制作虚假材料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责任,影响委托审批权实施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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