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2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5111976
成文日期
2012-03-22
发文日期
2012-03-22
有效性
失效
淄政办发〔201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2012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任务
2012年是完成“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关键年,是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攻坚年。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特制定2012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对全市重点行业、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全市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指标达到省市控制目标要求,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点区域、流域年度目标任务,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淄博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1.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根据政府的工作部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列入综合治理任务的单位、企业,要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期限,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搞好治理工作。在未达到治理标准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3.坚持全面督导、严格考核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辖区内综合治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月调度制度。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加强督导,确保综合治理任务按期完成。环保部门要加强调度、验收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列入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三)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标准、我市制定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通过实施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综合治理,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率分别达到COD≥4.54%、氨氮≥6.16%、SO2≥5.84%、NOX≥3.11%;巩固提高重点流域治理成果,全市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COD≤45mg/L、氨氮≤4.5mg/L目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省市确定的目标要求,完成烟粉尘年削减0.35万吨、VOCs年削减1万吨任务,努力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目标;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二、治理范围
(一)不能稳定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涉水企业。
(二)影响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企业。
(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或不能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
(四)未按规范实施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水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
1.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任务。完成张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双杨镇污水处理厂、齐都古城污水处理厂、高青县润盈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运;完成博山环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周村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齐城污水处理厂、桓台环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扩建任务。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2.污水管网配套及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实施现有管网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杜绝直排。各企业要对厂区内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并分别与市政相应管网进行衔接。
3.涉水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对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对生产废水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或直排标准(COD≤50mg/L,氨氮≤5mg/L),杜绝排放对河道水质造成影响或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微生物产生抑制毒害作用的物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直排企业要在厂区建设规范排污口,在厂区外建设检查井,在总排口处建设生物指示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保障其正常运行。
4.人工湿地、氧化塘建设任务。各区县要在辖区河道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排企业排放口下游,选择合适的位置建设1-2处人工湿地或氧化塘,对河道水质进行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重点完成孝妇河流域胜天湖、昆仑、双杨、龙泉湿地,乌河流域三岔湿地,猪龙河流域马踏湖湿地,支脉河流域湿地,乌河流域临淄段湿地,沂河流域湿地等人工湿地建设。
5.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源地保护要求的污染源实施关停取缔或搬迁转移;对符合要求的污染源实施治理,相关污染企业建设事故风险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
6.取缔关停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及土小企业。
(二)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
1.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重点地区标准,对全市燃煤电厂进行综合治理,实施脱硫除尘提升改造,对400t/h以上锅炉实施脱硝治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00mg/m3。
2.按照《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和《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对钢铁、水泥、建陶等行业实施除尘器提升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实施焦化企业干熄焦工程建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50mg/m3;实施非电供热锅炉、工业锅炉的综合整治工作,取缔全市建成区范围内20t/h以下的直燃煤锅炉,对20t/h及以上的锅炉实施治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颗粒物≤50mg/m3、SO2≤200mg/m3。
3.实施全市重点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污染治理工程,对原辅材料装卸、转运、储存排放气及生产工艺废气进行综合治理,减少VOCs的排放;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实施油气分离回收治理,减少油气挥发量,确保加油站空气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深化化工异味治理,全市产生异味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继续推行精细化管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设备运行到位、生产管理到位,做到厂界无异味。市环保局要制定实施整治计划,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4.充分利用泰青威天然气管线途经我市的有利条件,加快辖区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调整辖区能源结构。
5.实施燃煤电厂企业整合,关停小机组,建设大机组;积极争取使用外电,减少电厂耗煤量。实施钢铁企业整合,依法取缔面积90m2以下的烧结机。依法对水泥粉磨站直径3m以下磨机和无环保手续企业实施淘汰取缔。
(三)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
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力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进一步推动污泥处置工作,积极利用现有电厂开展污泥焚烧发电工作,开展生物质制气发展清洁能源利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和处置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治污工作作为强化生态文明、加快内涵发展的重要手段,集中力量抓好治理项目落实,以环境改善优化经济增长。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搞好综合协调,落实政策措施,确保把限期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政府组织、环保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详细方案,建立环保工作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发挥环保效益。
(三)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改善,按照“改善者受益,污染者赔偿”的原则,实施上下游生态补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完成良好率目标及主要污染物浓度改善情况,分别给予前三名区县一定的奖励。充分利用排污费的引导激励作用,对提前或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发挥环保效益的污染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要依法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并对其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生产线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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