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政府令第67号、市政府会议纪要〔2008〕第63号,现制发淄博市规划局(3)淄博市规划局(4)淄博市规划局(5)淄博市国土资源局(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5)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5)等9枚印章。另外,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印章因破损不便继续使用,现制发新印章1枚,旧印章同时作废。

上述印章自即日起启用。

 

附:印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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