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淄博市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1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141
成文日期
2009-02-25
发文日期
2009-02-25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9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制定下达我市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今年的任务及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点是:
(一)水泥行业: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中列入2009年淘汰计划的水泥企业,要在2009年11月30日前全部淘汰并拆除立窑主体设备(详见附表)。
(二)其他行业: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98号)要求,凡列入2009年淘汰任务的落后产能,要在2009年11月30日前淘汰并拆除主体设备。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在2009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关停和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验收。
二、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对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擅自恢复生产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导致淘汰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淘汰任务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相关政策,加大督察和执法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无证生产的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列入2009年淘汰名单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凡粉尘、污水等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给予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等处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经济发展空间的政策规定》(淄发〔2008〕12号),物价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水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负责依法停止供电。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工作的综合协调,对按计划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积极争取资金予以奖励;对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建设或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处罚。
附表:2009年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立窑生产能力任务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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