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按季度通报。

三、做好营运车辆清洁燃料的推广和双燃料改造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出租车、公交车的清洁燃料推广和双燃料改造,对老旧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实施淘汰报废,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不得上路行驶。2009年底前,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下同)公交客运车辆完成双燃料改造的比例要达到75%以上,出租车完成双燃料改造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其他区县出租车完成双燃料改造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四、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2009年5月1日前,各区县、高新区至少分别建成一处经省环保局验收后委托检测的检测站,并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工作。尽快完成已建成检测线的审验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在中心城区建立机动车排气自动检测监控系统,重点对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

五、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和抽检工作。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工作,每年抽检车辆不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4%。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气监控网络,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按时报送机动车排气监测数据。

六、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制度。在用机动车必须通过机动车排气检测,全面实行环保标志化管理。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的环保检查力度,抓好机动车路检和不达标车辆的限行、禁行工作,凡是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七、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入、交易时的排气检测工作。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本市落户手续及二手机动车交易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加强申请延缓报废机动车的排气检测工作。对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九、加强排气不合格机动车的排气复检工作。对路检、抽检中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复检仍不合格或不按要求进行复检的机动车,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负责对各区县、高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形成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高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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