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2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181
成文日期
2009-04-10
发文日期
2009-04-10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淄博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市行政电子监察平台,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其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以规范行政审批实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目的,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运转状态、效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察,并依据监督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原则;
(三)专门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四)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审批效能的投诉。
(三)根据监督检查和调查结果,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存在的行政审批效能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
(四)利用行政审批数据资源,提供信息服务。
(五)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情况定期通报。
(六)根据监督检查和调查结果,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其经验。
第三章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标准
第八条 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标准:
(一)政务公开情况。主要指是否按规定的公开事项、公开时限和公开形式,将应公开的政务予以真实、准确、按时公开。
(二)流程规范情况。主要指在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环节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等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答复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期限合法情况。主要指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情况。主要指是否按已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情况。主要指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六)法律责任情况。主要指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廉洁行政情况。主要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廉洁。
(八)满意度调查情况。主要指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有关社会满意度的调查。
(九)服务质量评价。主要指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九条 定期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效能评价。效能评价按照效能评价项目、提前办结率、业务量大小,采用扣分制、加分制与评分制相结合的方式,由行政电子监察平台自动计出评价结果。效能评价结果作为对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年度效能考核的重要根据,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章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方法
第十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采取下列方法实施:
(一)实时监察。是指由行政电子监察平台通过行政审批电子业务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流程数据,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察。
(二)受理投诉。是指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等方式,行政电子监察平台受理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过程中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满意度调查。是指行政电子监察平台利用满意度调查表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的社会满意度调查。
(四)专项检查。是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情况进行检查。
(五)视频监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六)情况通报。是指依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效能评价细则》,每月生成效能评价结果,市纪委监察局形成《行政电子监察月报》报市委、市政府,并在淄博市行政电子监察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电子监察平台实时监察以及公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经调查核实,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监察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监察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或政纪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纪委监察局发出《淄博市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示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市纪委监察局应当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不配合或阻挠市纪委监察局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市纪委监察局可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监察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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