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现将《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政策调控作用,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的相关要求,按照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列入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第四条 采用国家认可的减排量和新增量计算减排完成率作为考核方法。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为基准依据,使用国家环保部核定的减排量和省环保局反馈的新增量为依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

第五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实行分级考核,分为超额完成(80分及以上)、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三个等级。对重点企业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

第二章考核的计分原则

第六条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不足60分的视为未完成减排任务。高青县、周村区的COD和SO2及高新区的COD按十一五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量,若排放量高于十一五期间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视为未完成减排任务。

第七条 完成省政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减排量得60分(十一五期间应完成的减排量定为100%,至2008年最低应完成十一五期间减排量的60%,2009年最低应完成80%,否则视为未完成减排任务),超额完成指标的按多完成的减排量加分,每多完成十一五期间应完成减排量的1%加2分。

第八条 对日常工作考核采取加分制。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不足60分的视为未完成减排任务,日常工作不另加分。减排目标得分超过60分的,日常工作考核按全年月度考核总得分名次加分,第一名加10分,其余每下降一名减1分。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日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

第十条 每年4月1日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区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高新区减排工作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考核办,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各区县、高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区县、高新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实行 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超额完成的区县政府奖励人民币15万元,对完成的区县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淘汰、取缔、关停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或设施(该企业或设施必须合法,且不是十一五期间投产的企业或设施),且国家认可的减排量超过200吨的另外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或设施,必须按名录要求的时限关停,否则视为未完成减排任务。

第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并对该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对减排企业的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发挥减排效益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颁发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经济发展空间的政策规定》(淄发〔2008〕12号)对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减排项目中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由各区县、高新区总量办进行计算并报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审核,减排量最终由国家环保部认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 完成减排项目的企业向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提报奖励申请。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确认。奖励资金由市、区县(高新区)按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COD减排奖励政策: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原有污水处理厂和企业通过新上治理设施或加强监督管理,在确保COD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环保部确认的COD减排量,每削减1吨COD奖励1000元。BOT方式运行的企业年减排2000吨以上的奖励100万元,2000吨以下的奖励50万元。

对于按照关停时限要求、有合法环保审批手续并被国家环保部确认减排量的淘汰、取缔、关停企业和部分生产线或设备,COD年减排量不小于300吨的,按照国家环保部确认的COD减排量,每削减1吨COD奖励1000元的标准奖励。COD年减排量小于300吨的,按照关停生产线或设备,每条(套)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SO2减排奖励政策:企业通过新上脱硫工程和加强监督管理,在确保SO2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环保部确认的SO2减排量,每削减1吨SO2奖励500元。

对于按照关停时限要求、有合法环保审批手续并被国家环保部确认减排量的淘汰、取缔、关停企业和部分生产线或设备,SO2年减排量不小于400吨的,按照削减1吨SO2奖励500元的标准和国家环保部确认的SO2减排量,确定奖励金额。SO2年减排量小于400吨的,按照关停生产线或设备,每条(套)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最新版本执行)中淘汰类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关停、取缔、淘汰的企业和设施以及排放浓度或排放总量不达标的企业或设施,以上企业和使用以上设施的企业均须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限关停、取缔、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关停、取缔、淘汰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或减排量未得到国家环保部认可的企业,均视为未完成减排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享受国家扶优政策,对其新建项目暂停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限期整改。

第六章实施时限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实施时限为2008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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