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8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303
成文日期
2009-10-11
发文日期
2009-10-12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淄政发〔2005〕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实行源头控管
对外来经营单位(指工商登记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辖区之外)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备案登记程序,实行源头控管,信息共享。
(一)对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1.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对在省内其他城市已取得三级以上资质和在省外已取得一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资质证书以及原企业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跨地区经营介绍信办理资质跨区经营手续。
2.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资质证书、跨地区经营介绍信、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
(二)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按照规定在我市办理法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在我市注册的法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淄施工备案。凭《进淄施工备案证》和资质证书方可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其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我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必须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对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使用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建筑企业进行施工,审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把关。
(三)对外来从事其他劳务业务单位的管理
对外来经营单位在我市从事建筑、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劳务业务,应在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经营过程中须以从我市税务部门领购或代开的税务发票进行结算,不得以外地发票或收据进行结算。办理相关手续时,各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出具从我市地税部门领购或代开的税务发票。
二、搭建应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控管
对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由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接受方共同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的制度,共同构筑协税护税网络。经市政府同意,地税部门已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搭建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并在网站主页设立了综合治税窗口,软件和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各有关部门均可通过设定权限登录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各有关部门除应按照淄政发〔2005〕15号文件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外,还应重点提供以下信息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外来经营业户开业、变更、吊销登记信息,以及涉及我市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要求股权交易各方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土地权属登记、变更、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转(出)让等情况;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查处违法转让(受让)土地,以及基准地价等信息。
(三)建设、规划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规划、招标项目资料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四) 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公墓建设登记、变更等相关资料。
传递信息的方式,部门间通过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平台进行传递,有特殊情况不能联网的可通过地税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重点行业控管
(一)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税务发票是经营活动的合法结算凭证。要加强发票管理,达到以票控税,以票控管的目的。对外来经营单位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其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自行开具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按规定由我市税务部门代为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财政票据时,应严格规定其使用的额度和使用范围。使用单位不得将财政票据挪作他用或与地税发票混用。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在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财务检查审计中,应按照以上规定对相关费用支出凭据进行审核、处理。
(二)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1.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及工程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为委托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淄博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应规范全市房屋贷款手续,在办理房屋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不得使用企业自制收据。
2.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以我市地税部门发放或代开的建筑业税务发票结算,并依法纳税。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外来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3.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
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所辖区域房屋出租业户的管理,建立房屋出租业户档案,并与地税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建立房屋出租业户纳税档案,完善管理措施,将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到位。
4.加强殡葬业税收管理
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管理,严格公墓建设审批、登记,尽快完善全市公墓建设的土地规划、登记手续,将全部公墓建设纳入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与地税部门共享。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的公墓建设土地规划、登记手续,将全市公墓建设、销售全部纳入税收管理。
5.加强洗车业税收管理
工商等部门要将洗车业纳入管理,并将洗车业登记情况与地税部门共享。地税部门要完善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将洗车业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6.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地籍登记管理,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转移以及土地面积等情况与地税部门共享。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根据土地权属登记、变更、转移等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将土地使用税及土地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到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与协作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以及殡葬、洗车等行业的管理,是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要求,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并将综合治税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财税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该项工作,加强工作调度。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政府确定调整充实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房地产及建筑业、房屋租赁业、殡葬业、洗车业等4个专项治理小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价
为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淄政办发〔2003〕94号)规定,对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委托代征、部门配合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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