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87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2号)要求,按照市级规划下达的指标,现将2009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区县、高新区,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的依据

(一)各区县、高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2号)下达给我市的指标,经市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高新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详见附件),因2009年实行“点供”政策,下达给各区县、高新区的指标中不含单独选址和“点供”政策用地占用耕地,但其所占用的耕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任务。

二、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下达给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全责,各区县区县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各区县、高新区要在1030日前,将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各村。

(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各项指标,确保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好自查,并于2010110日前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区县、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账,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做到相关统计数据衔接一致、真实可靠,资料齐全完整。

 

附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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