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9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341
成文日期
2009-10-25
发文日期
2009-10-26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生产项目逐年增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强化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二、明确监管范围,实行分级监管
《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监局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审查备案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其他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备案工作,由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安监部门负责。上级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监管。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划分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并分别实行审查、备案管理,由安监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或备案意见。
三、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配合联动机制
安监、发改、经贸、外经贸、建设、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提高监管效率和方便投资建设单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配合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办法》规定,凡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无安监部门审查意见的,发改、经贸、外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立项。凡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凡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无审查意见书的,供电部门不予办理报装和增容手续。凡应当取得安全生产审查许可而未取得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安监部门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查、备案工作,并出具相关审查或备案意见书;负责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办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四、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安全设施的全面落实,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各项内容,在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办法》规定。评价、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法,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各区县、高新区要对本辖区内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但按《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正式实施(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在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各项安全设施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三同时”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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