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淄博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3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344
成文日期
2009-04-13
发文日期
2009-04-16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协调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发〔1998〕97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淄编〔2007〕38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人防警报通信监督检查站更名为“淄博市人防指挥中心”并调整机构规格的批复》(淄编〔2008〕2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9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16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森林公安机构设置编制分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编〔2009〕3号),现制发“淄博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淄博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淄博市人防指挥中心”、“淄博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博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等8枚印章。另外“淄博市气象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印章因磨损严重不便继续使用,现制发新印章2枚,旧印章同时作废。
上述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附:印模
二○○九年四月十三月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