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协调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发〔1998〕97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淄编〔2007〕38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人防警报通信监督检查站更名为淄博市人防指挥中心并调整机构规格的批复》(淄编〔2008〕2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9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16号)、《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森林公安机构设置编制分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编〔2009〕3号),现制发淄博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淄博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淄博市人防指挥中心淄博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博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等8枚印章。另外淄博市气象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印章因磨损严重不便继续使用,现制发新印章2枚,旧印章同时作废。

上述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附:印模

 

 

 

           二○○九年四月十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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