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明电〔2009〕2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487
成文日期
2009-08-25
发文日期
2009-08-26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明电〔200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省内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因环境犯罪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给群众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坚决遏制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和省环保厅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迅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以确保环境安全为主题,迅速集中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城区和人口稠密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产生、生产、经营、处置企业要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企业的动态监管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生产原料是否含有剧毒物质,是否产生、排放环境风险较大的砷、汞等重金属物质;二是主要生产工艺是符合现行经济技术政策还是被淘汰的落后工艺;三是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四是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主要产品、产量等;五是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处置企业是否有妥善的处理设施、明确具体责任人,以及处置去向,特别是危险废物是否执行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制度;六是企业的环境风险是否进行评估,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应急措施是否可行,应急设备和物资是否到位,应急演练是否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事故应急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及本地环保部门是否具备监测能力。
二、工作安排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区县、高新区组织开展自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确定涉及环境安全的重点企业,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连同重点检查企业名单,于9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
第二阶段:9月6日—10日,在各区县、高新区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迎接省政府检查。从9月下旬起,省政府将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为主题,开展第二次环保专项行动,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督导,要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区县、高新区指导、督查专项行动的开展;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标准、严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此次专项行动需要整治的企业统一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执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处置活动的管理,要将环境风险较大的砷、汞等重金属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不明物质废弃容器的管理。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产生、生产、经营、处置企业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严防事故发生,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恶意排污、超标排放砷、汞等剧毒物质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三)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树立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公布重大环境隐患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坚决予以曝光。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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