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7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6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鉴于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尚未到位,自200961日起至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确定之日止,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仍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卫生局继续承担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餐饮单位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继续负责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县、高新区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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