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7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530
成文日期
2009-09-04
发文日期
2009-09-04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办法
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意见》关于淄博高新区、各区县共享与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创新资源的要求,为做好对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高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的范围
1、山东理工大学、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淄博职业学院、淄博市技术学院、齐鲁研究院、山铝研究院以及市内相关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齐鲁化工区、“国家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先进陶瓷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泵业产业基地”以及四个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的骨干企业。列入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淄博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公布(2009年度纳入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1、淄博高新区设立特色产业基地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调度基地骨干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情况;做好创新资源共享单位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调创新资源共享单位做好科技指标的统计报送工作。
2、各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按照高新区统计部门要求,做好科技指标的统计报送工作。相关企业要与高新区统计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员、研发经费、专利、科技成果等科技指标的报送,全面准确反映本单位的技术创新工作情况。
3、高新区管委会与山东理工大学、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淄博职业学院、淄博市技术学院共同组织建立淄博高校联谊会,定期举办联谊活动,探讨、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工作经验。联谊会活动所需经费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以高新区产学研协会为基础,吸收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参加,按照不同技术领域,建立技术产业联盟,定期举办活动,加强区内外企业交流,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5、高新区在策划产学研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时,一并考虑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应积极参加高新区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及时了解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现状及发展动向。
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享有的支持政策
1、高新区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鼓励其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办事处或展示窗口。创新资源共享单位可充分利用高新区六个特色产业创新园、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加快科技开发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享受高新区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每获得一个国家(地区)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5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5万元奖励;申请一项国外发明专利给予1.5万元资助,申请一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500元资助。
3、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的科技成果可参加高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并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对获得高新区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4、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享受高新区创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励政策和高新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奖励的政策。对创建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下同)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享受高新区引进科研机构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驻高新区特色产业创新园的政策。研发机构在高新区特色产业创新园购买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享受成本价,租赁自用研发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前3年免收房租,之后3年房租减半;对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3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5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
6、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办公室每年将申报享受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各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单位,按照高新区有关文件规定兑现支持政策,兑现程序与高新区区内企业相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009年度纳入高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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