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8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549
成文日期
2009-09-14
发文日期
2009-09-15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淄博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精神,根据省、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树立“政府搭台、全民创业”理念,突出创业与产业结构相结合的特点,积极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带富民,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2009-2010年)的努力,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5项创建评估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达到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标准;2009年末和2010年末,全市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力争分别达到20%和25%;全市在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和专业市场建立30处创业园(孵化基地)。2010年创业与其带动就业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一)创业导向。充分发挥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重点建立以生物医药产业、泵类产业、陶瓷产业、电子加工业、旅游服务业、服装家纺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商业零售和软件开发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通过创业使企业得以扩张、技术得以进步、结构更加优化、就业更加充分。
(二)创业主体。在全市倡导全民创业,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
1.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智,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我价值。
2. 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3. 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4. 鼓励回国劳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们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带头致富。
5. 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在淄创业。建立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与创业政策,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同等的创业政策,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外来务工人员走上“先务工赚钱,再投资创业”之路。
6. 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自主创业转变,通过政策扶持帮助实现自主创业。
7. 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8. 鼓励优秀人才来淄创业。发挥我市区位优势,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项目来淄投资创业。鼓励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淄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9. 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10. 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潜能,支持残疾人投入创业活动,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三、具体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 年9月)。完善创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相关政策,取消不利于创业的各种限制性规定,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典型的成功经验,在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 年9月-2010 年12月)。召开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启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找出问题,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基本达到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标准。
(三)总结、验收评估阶段(2011年)。对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目标完成情况,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召开全市创建工作总结会议,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迎接省对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招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淄博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
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把鼓励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1. 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能力。
2. 创新培训模式。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发挥他们在培训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将创业与就业指导培训纳入各职业院校常规课程设置,在各职业院校建立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机构。以各级就业培训中心为依托,调动社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和创业实训活动,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通过组织有创业意向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高其创业能力。
3. 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加快创业基地建设
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划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园和孵化基地,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1. 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淄博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服务。设立8个创业指导小组: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成立“创业政策指导小组”;以市教育局为主,联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成立“院校创业培训指导小组”;以市劳动保障局为主成立“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指导小组”;以市人事局为主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小组”;以市总工会为主成立“工友创业指导小组”;以团市委为主成立“青年创业指导小组”;以市妇联为主成立“巾帼创业指导小组”;以市残联为主成立“残疾人创业指导小组”。根据各创业群体的不同需求,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 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平台。同时,通过集中指导、上门服务、电话跟踪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创业信心。
3. 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涉及政策规定减免以外的收费,弹性收费能免则免,能让则让,能缓则缓;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六)建立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 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细化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这5 项指标,并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就业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2. 建立月报制度。各区县、高新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每月向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工作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 建立运行配套机制。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市创建领导小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创建工作的配套措施。凡符合享受相关政策的创业主体,坚持政策服务上门、落实到位;凡属办理审批、审核、登记、核准、备案手续环节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在受理手续的同时予以落实;凡属经营过程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补贴、返还、奖励办法并予以落实。
4. 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的成功经验,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考核办法;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有关政策的落实;搞好创业服务,探索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实训基地”和各类创业园区建设。对相关创业园(孵化基地)进行考察、认定。
(二)市发改委: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审核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对创业、就业工作的影响。配合统计等部门对创业各项指标进行定期调查、分析和预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三)市经贸委:以加快经济发展、创业促进就业为立足点,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造、产业政策扶持、治乱减负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创业企业快速发展。
(四)市教育局:联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各院校创业培训的指导,把创业与就业指导培训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大力推行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并重制度,将毕业生创业就业率作为考核办学成果的重要内容。强化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为提高学生创业、就业技能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
(五)市科技局:充分发挥科技职能,服务全民创业。制定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科技创业,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定期筛选创业指导项目和到期专利项目发布、推荐给创业者;主动为企业提供包括人员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合同登记、产品开发、信息服务、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服务。
(六)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工作;积极为低保人员创(就)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七)市财政局:全面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督促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积极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市人事局: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评估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九)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储备,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保证创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创业主体、创业企业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十)市建委: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力度,为创业主体提供广阔的创业空间;对新建市场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服务场所,优先用于创业人员自主经营;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场所,优先用于就近、就地安排自主创业人员创业。
(十一)市农业局: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现代农业。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托基地在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建设一批骨干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创业机会;指导区县农业部门做好农民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
(十二)市卫生局:指导各级卫生部门服务于创业工作,在办理卫生手续等方面落实费用减免政策。
(十三)市统计局:发挥统计职能,加强统计工作在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中的作用,定期发布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创业型城市有关统计数据。
(十四)市规划局:做好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规划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配套齐全的城乡创业载体。
(十五)市总工会:开展调研活动,为创业带动就业献计献策;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工友创业指导机构;动员引导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的作用。
(十六)团市委:成立团组织青年创业指导机构;深入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青春建功新农村一百千万农村青年创业计划”,推进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加强对青年的创业引导;帮助创业青年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念;依托市级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大力开展青年创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青年创业能力。
(十七)市妇联:成立巾帼创业指导机构,大力实施 “巾帼创业就业促进行动”,通过新技术和创业知识培训,提高妇女的创业能力;加强女大学生创业指导,举办“巾帼创业事迹进校园”活动,拓宽女大学生创业思路;加强对创业成功女企业家的扶持奖励,建立妇女创业激励机制。
(十八)市工商联:总结推广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创业成功经验,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开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扩大规模、连锁经营等方式进行再创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九)市残联: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双百计划”,重点抓好“百名残疾人小老板”扶持项目和“五小”创业项目,组织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强自立、自强的创业意识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残疾人创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牵头成立残疾人创业指导工作机构,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十)市招商局:储备一批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的重点项目,以更加优惠灵活的政策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外来资金到我市创办实业,不断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坚持创业主体主动招商与政府部门服务招商相结合、经常性联系招商与参加重要节会招商相结合、吸引外部投资与引导民间融资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地搞好招商创业工作。
(二十一)市中小企业局:引导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加大对“淄博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的建设和服务力度,扩大孵化规模。
(二十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三)市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完善登记窗口“绿色通道”,为创业主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二十四)市人民银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信贷扶持政策,对创业主体新建、扩建、改建创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按规定给予优惠;指导各分支行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优化信贷环境,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在推动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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