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8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564
成文日期
2009-09-24
发文日期
2009-09-25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淄博市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预案
根据《第十一届全运会山东省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我市将治理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和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作为今年环境保护的“一号工程”来抓,已投资20亿元,整治大气污染点源986处,关停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926家,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确保实现全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100%的目标,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防止发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超标事件。主要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应急处理包括辖区范围内所有对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点源和无组织面源污染控制。
二、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的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空气环境质量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李洋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成员单位及分工
(一)市环保局
1.负责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24小时监控,根据气象参数和变化趋势预报,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可能出现的超标情况发布预警。
2.及时向市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空气质量预报。
3.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严禁排气超标车辆在城区内行驶。
4.参与应急预案制定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5.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工作,重点按照应急预案对污染点源实施停产或限产。
(二)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城区内燃煤小锅炉、饮食灶的淘汰取缔工作。
2.负责城区范围内不封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的查处工作,全运会期间,严禁在城区范围内不封盖运输散装物料。
3.启动应急预案后,城区内严禁直接燃煤。
(三)市建委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监督。特定情况下,停止或限制某些场地施工。
2.全运会期间,根据空气质量状况,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有关建设工地、拆迁工程和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停工、停运。
3.负责城区非干线公路的冲洗保洁,防止道路扬尘污染。
(四)市经贸委
1.负责对停产、限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2.负责调度全市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特别是在气象条件恶劣或部分电厂停产的情况下,调度好重点企业用电。
(五)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矿山开采扬尘治理和监督,按时关闭列入关停计划的露天开采矿山。
2.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对所有矿山开采和加工点实施停产。
(六)市交通局(含公路局)
1.负责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和县乡道路的扬尘治理和监督;负责实施对市政府确定路段的冲洗保洁。
2.在重点路段设置固定检查点,负责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检查。
3.启动应急预案后,负责对重点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实施强化保洁,加强对行驶车辆的检查和行驶路线调度。
(七)市公安局
1.与市环保局联合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严禁排气超标车辆在城区内行驶;负责对货运车辆的限行。
2.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附近居民的紧急疏散工作。
3.协助对部分企业实施停产、限产,维护社会稳定。
(八)淄博供电公司
1.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的限产和停产,调整电网,确保供电安全。
2.负责对停产、限产企业实施停电、限电工作。
(九)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采取措施,确保所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2.落实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等级,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3.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应急工作措施。
四、应急原则
(一)保障全运会期间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100%。
(二)需要实施限产、停产措施以确保空气质量达标时,应先对高耗能、高污染型企业实施限产或停产。
(三)对供电、供水等公共事业企业,原则上不采取停产措施,可在保证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限产。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空气质量情况和预测分析第一时间报应急领导小组。
(二)2009年10月14日启动一级应急处理措施,确保空气污染指数控制在二级标准以内。当预测污染指数达到100-150时,启动二级应急处理措施;预测污染指数达到151-200时,启动三级应急处理措施。
(三)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空气质量超标原因(二氧化硫或可吸入颗粒物),统一调度各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六、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处理措施采取逐级依次实施的办法,在实施一级应急处理措施后,如仍不能使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则依次实施二、三级应急处理措施,直至达标。
(一)一级应急处理措施
1.对超标企业、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燃煤电厂机组、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焦化企业以及未按保障措施要求关停的水泥企业实施停产(停产、限产企业名单附后)。
2.对有治理设施但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限产25%。
3.加大城区道路保洁力度,加密冲洗频次。
4.加大对超载、超限、无篷盖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
5.对309国道、张博路、张北路、张周路等进城主要路口设置车辆冲洗点。
6.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对城区及周边3000米范围内问题突出的建设工地停止施工。
7.城区内小锅炉、小洗浴、小饭店禁止直接燃煤。
8.关停张店区沣水露天开采矿山,其他开采矿山加强生态保护。
9.张店区所有燃煤碳酸钙厂和煤矸石砖厂停止生产。
10.张店区停产15家城区周边的建陶企业,淄川区停产15家靠近中心城区的建陶企业。全市建陶企业必须达到我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关停取缔直燃煤炉窑。
11.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路边烧烤油烟污染,取缔无消烟除尘措施的烹调设备。
12、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督查力度,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二)二级应急处理措施
在一级应急处理措施基础上继续实施。
1.对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部分电厂和所有水泥、钢铁、焦化企业限产50%。
2.张店区再停产15家城区周边的建陶企业,淄川区再停产15家靠近中心城区的建陶企业。其他建陶企业限产25%。
3.对影响空气质量的其他燃煤电厂限产25%。
4.超标区县所有的建筑工地停止施工。
5.设置货物运输车辆专线,限制进城。
6.继续加大城区道路保洁力度,进一步增加洒水频次和冲洗水量。
7.关停所有露天开采矿山。
(三)三级应急处理措施
在二级应急处理措施基础上继续实施。
1.对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所有水泥、钢铁、焦化企业实施停产。
2.所有建陶企业限产50%。
3.对城区及周边5000米范围内影响空气质量的其他所有企业限产50%。
4.禁止运输车辆进城。对城区道路实施连续循环洒水冲洗。
七、应急预案的结束
全运会闭幕后,由市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宣布此次应急工作结束。
附件:
1.淄博市保障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环境应急停产、限产单位名单
3.建陶企业停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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