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5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10
成文日期
2009-07-01
发文日期
2009-07-02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和主体
(一)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本市各级政府,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1. 对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政府(管委会)办公厅(室)予以配合。
2. 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指导。
4. 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发文文号归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三、清理标准和要求
经过清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后继续实施。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包括:1.有关内容应由上位法规定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群体、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已明令废止的。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四、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7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19日)
各清理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2009年7月17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办(附表一)。
(二)审查阶段(7月20日至10月31日)
1.自行清理阶段(7月20日至8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以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意见为准。
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复印文本,政府办公厅(室)、档案部门做好配合,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或起草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
2.汇总、审核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汇总、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的材料包括:①报送公函1份;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参见附表二),③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④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文件目录2份(参见附表三)。
(三)公布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提请同级政府公布。
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单位凭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对清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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