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和淄博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4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15
成文日期
2009-05-12
发文日期
2009-05-12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和《淄博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和《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要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措施和人、财、物的落实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各区县、高新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齐鲁化学工业区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落实、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单位负责同志对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地震应急工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自查、通讯系统畅通情况等;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包括:地震应急工作自查,地震应急演练及应急演练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地震应急实施细则的制定、人员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等;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指挥中心建设及软硬件设施配备,相关数据库建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运行,系统操作人员技能与日常培训等;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包括: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培训、演练以及日常管理等;
(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包括:避难场所规划编制、避难场所建设、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等;
(七)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地震监(观)测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群测群防点建设,震情与灾情信息速报网络建设,灾情速报队伍建设,速报信息员业务素质,值班情况等;
(八)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包括: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的计划安排,计划的可行性及执行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应急装备数据库建设等;
(九)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工作,防御次生灾害和保障生命线工程安全的措施等;
(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包括: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公众对防震减灾知识的了解,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宣传活动,宣传方式、方法,宣传效果评价。
第六条 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检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
淄博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应急检查的日常联系。一般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检查,也可根据震情形势组织不定期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区县、高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地震应急检查情况。
第八条 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引发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的宣传应适度。
第九条 地震应急检查情况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通报或简报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根据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积极防御和有效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目标的实现,根据《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建立淄博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职责:贯彻国家、省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综合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通报防震减灾工作情况。
第三条 联席会议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淄博军分区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广电总台(局)、市气象局、淄博供电公司、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因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列席;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同意,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协调研究有关专项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工作信息收集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编印防震减灾工作手册,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联席会议纪要及有关重要工作信息及时报市委、市政府,送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对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市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淄博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