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5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20
成文日期
2009-07-03
发文日期
2009-07-03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有关规定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证明的管理规定
1、取环、取出皮埋,需提供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施术单位应保留证明原件。
2、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妇女,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施术单位应保留证明原件。
3、在提供接生服务时,接生单位应当查验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进行登记,并保留复印件;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接生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上确有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凭医学诊断意见,申请胎儿性别鉴定,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出具证明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鉴定单位应保留证明原件。
5、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或因意外特殊情况急需终止妊娠的,施行妊娠手术的单位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3日内向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6、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需要再生育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户籍不在我市的人员确需在我市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施术单位应保留证明原件。
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依据,应当连同手术病历一并长期保存备查。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的交流与通报
1、施行取环、取出皮埋,终止妊娠手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等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施行手术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施行取环、取出皮埋,终止妊娠手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等手术情况报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公开终止妊娠者的个人信息。
4、市、区县、高新区人口计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健全完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认真协作,搞好配合,努力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确保信息交流畅通,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三、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必须认真查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证明,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登记或保留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因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履行查验、登记、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市里将根据工作需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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