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6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36
成文日期
2009-07-03
发文日期
2009-07-03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建委《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九年七月)
按照国家、省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的部署,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以下统称节能改造)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为确保完成省分配给我市15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确定采取区县、高新区统一组织,以开发企业为改造主体,以政府资金补助和政策补偿为激励的方式对改造工作加以推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建委牵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迅速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5月18日,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已行文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区县、高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按照工作进度,2009年须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的70%以上。各区县、高新区要抓紧研究确定改造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09年冬季供暖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改造工作任务。
二、抓紧组织开展现状普查,报送改造示范工程
各区县、高新区要抓紧对已建成居住小区现状进行全面普查,普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开发单位、供热方式、围护结构节能保温情况等。在普查的基础上选择条件较好、易于启动的居住小区作为今年的改造示范工程,迅速启动改造工作,带动面上改造工作按计划开展。各区县、高新区要将居住小区现状普查情况和确立的示范工程于7月6日前报市建委(联系人:曹华;联系电话:2300950,13969321378),由市建委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上报,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区县、高新区确定的改造示范工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县、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与之签订改造合同,并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导。改造前期资金由开发企业预支,工程竣工后按照经审计的工程决算进行补助,不足的由所在区县从收取的配套资金中解决。区县、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改造合同并报市建委备案。
(二)各区县、高新区确定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对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供热管网进行全面改造,条件好的项目也可进行其他单项改造。外围护保温设施改造量不低于分配给区县、高新区工作量的50%。
(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政策性强。各区县、高新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实施好,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改造工作任务。市建委负责,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既有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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