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6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建委《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九年七月)

 

按照国家、省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的部署,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以下统称节能改造)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为确保完成省分配给我市15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确定采取区县、高新区统一组织,以开发企业为改造主体,以政府资金补助和政策补偿为激励的方式对改造工作加以推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建委牵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迅速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518日,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已行文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区县、高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按照工作进度,2009年须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的70%以上。各区县、高新区要抓紧研究确定改造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09年冬季供暖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改造工作任务。

二、抓紧组织开展现状普查,报送改造示范工程

各区县、高新区要抓紧对已建成居住小区现状进行全面普查,普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开发单位、供热方式、围护结构节能保温情况等。在普查的基础上选择条件较好、易于启动的居住小区作为今年的改造示范工程,迅速启动改造工作,带动面上改造工作按计划开展。各区县、高新区要将居住小区现状普查情况和确立的示范工程于76日前报市建委(联系人:曹华;联系电话:230095013969321378),由市建委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上报,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区县、高新区确定的改造示范工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县、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与之签订改造合同,并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导。改造前期资金由开发企业预支,工程竣工后按照经审计的工程决算进行补助,不足的由所在区县从收取的配套资金中解决。区县、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改造合同并报市建委备案。

(二)各区县、高新区确定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对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供热管网进行全面改造,条件好的项目也可进行其他单项改造。外围护保温设施改造量不低于分配给区县、高新区工作量的50%。

(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政策性强。各区县、高新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实施好,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改造工作任务。市建委负责,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既有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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