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张店辖区内露天开采矿山到期关闭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4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38
成文日期
2009-05-25
发文日期
2009-05-25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41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张店辖区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全部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范围及时间
张店行政区域内现有的17处露天开采矿山(详见附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全部予以关闭。
张店行政区域内今后依法不再办理露天开采矿山许可。
二、工作要求
(一)张店区政府负责本次矿山关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经贸、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实施好矿山关闭工作。
(二)张店区政府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矿山的关闭决定书面通知有关矿山企业,并督促企业制定矿山关闭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关闭任务。
(三)有关矿山企业现有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做好有关证照的注销、收缴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收缴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收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收缴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收缴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的电源。张店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矿山关闭现场逐一清理,关闭现场要达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
(四)矿山完成关闭后,张店区政府要结合现场情况,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对已破坏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
(五)矿山关闭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张店区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企业的思想工作,做到依法关闭,妥善处理好矿山关闭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经贸、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关闭矿山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一)张店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辖区内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明关暗开、死灰复燃问题的发生,努力维护矿业秩序,严防出现新的生态环境破坏现象。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爆破器材的管理,监督爆破企业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拟关停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企业实施爆破作业的监管,防止发生违反规定的现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张店行政区域内17处露天开采矿山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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