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5号文件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6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50
成文日期
2009-07-11
发文日期
2009-07-13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5号文件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是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县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经贸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督促指导商品生产和包装企业从商品的包装设计、生产加工等环节入手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质监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组织相关行业和企业做好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2009年3月1日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标准贯彻执行到位;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奢侈浪费之风;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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