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淄编〔2009〕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33号),现制发“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淄博市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等3枚印章。根据2008市政府令第67号、市政府会议纪要〔2008〕第63号,现制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3)”、“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4)”、“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等3枚印章。另外,“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淄博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等印章因破损不便继续使用,现制发新印章3枚,旧印章同时作废。
上述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附:印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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