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66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节能工作“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节能工作

“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部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意见》(淄政发〔200929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考核为抓手,将节能降耗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市直部门的引导示范作用,确保全市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考核对象

负有节能降耗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包括: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物价局、市煤炭局、市广电总台(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供销社、市服务业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基础管理情况、节能工作措施制订落实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三部分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表),满分为100分。

(一)节能基础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组织领导、节能目标分解落实、节能宣传教育、节能政策落实、节能基础资料情况等,为各单位共有的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

(二)节能工作措施制订落实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节能具体工作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0分。

(三)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按各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确定,满分为30分,为否决性指标,具体按下达或制定的目标任务分值评分。如目标任务分值为10分,则完成100%10分;完成90%9分;完成80%8分;完成70%7分;完成60%6分;完成<60%0分。

四、考核程序

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节能工作“一岗双责”考核按年度进行,由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各被考核单位每年15日前向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调阅有关基础资料,查看现场,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考核办。考核结果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

(一)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超额完成(90分以上)、完成(75分以上90分以下)、未完成(75分以下)三个等级。未实现节能工作目标的单位,均定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节能降耗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0751号)等文件要求,纳入对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实行节能降耗“一票否决”。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制订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并切实抓好本系统、本单位和企业的资源节约工作。统计部门要做好指标数据的统计,定期公布能耗指标统计数据,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件: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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