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5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61
成文日期
2009-06-23
发文日期
2009-06-23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优化电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2007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5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已关停小火电机组46.775万千瓦,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93.55%。为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政策,推行指标交易。对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电力集团收购小火电机组关停容量新建电源项目,并将不超过三年的发电量指标转让给高效环保的大机组代发;同时,协调关停企业将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进行有偿转让,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同等条件下,关停机组的各项指标原则上在本市转让。
二、关停机组所在企业要妥善处理关停机组的善后事宜。关停小火电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安置。关停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标转让补偿、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三、有关电力、热力企业要做好关停机组的接续工作,认真制定关停前后的供应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
四、加强对关停机组的监督检查。小火电机组实施关停并经国家、省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对于应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小火电机组,责令其立即拆除。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或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五、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小火电机组拆除后进行监督管理负总责。对出现弄虚作假逃避关停或擅自复开等情况的区县,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续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将后续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国土资源、物价、水利、劳动保障、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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