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6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5118664
成文日期
2009-07-27
发文日期
2009-07-28
有效性
有效
淄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构建平安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立足我市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改善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 高标准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证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坚持危房改造与布局调整、学校标准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或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我市属于地震烈度七度区,2007年被划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照设防要求,此次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学校舍,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原则上以建设楼房校舍为主,确保安全。充分利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为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日常安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与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相结合、与沂蒙山革命老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相结合、与中小学“211工程”等项目相结合、与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相结合,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分步骤维修改造。
(二)分级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的体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相关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区县区县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市属各学校校长签订责任书;各区县区县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与所属中小学校校长签订责任书。
(四)严格标准。工程建设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校园规划,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安全、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美观”,确保工程符合标准。
(五)保证质量。要选择具备规定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加固、改造和新建校舍质量,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精品工程” 、“放心工程”,确保师生安全。
四、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具体工作步骤是:
(一)全面进行排查鉴定。市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市属各学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所属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对每一座中小学校舍建筑出具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做到谁鉴定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2009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中小学危房排查、鉴定工作(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 勘察设计招标。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对需要加固改造和重建的校舍进行勘察和设计,依照设计内容,对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三) 组织加固改造。对鉴定为危房和抗震设防不达标的校舍,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组织加固改造,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加固改造任务,消除安全隐患。
(四) 制订中小学总平面布局和校舍改造规划。各区县、高新区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 科学制订本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对项目建设场址及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估,建设场地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及抗震不利地段。
新建校舍必须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峰值加速度基础上,提高一档抗震设计,并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标准进行建设,校址的选择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以及《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有隐患淤地坝、蓄水池、蓄灰池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实施方案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处洪涝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下游可能受淹区以及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施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及时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配合协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市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市发改、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审计、安监、房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淄博市校舍安全工程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区县、高新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按照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办公。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重点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区县跨部门重要事项。办公室下设协调规划、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个专业组,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专业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是:
协调规划组:由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区县、高新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审定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指导市属及区县、高新区各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协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重点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区县跨部门重要事项;协调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专业力量不足的区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协调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有关工作安排;制定考核办法,确保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技术指导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公安(消防)、地震、房管、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市属学校校舍进行拉网式排查鉴定,做到不留盲点和死角,尤其要对建设年代早、无设计图纸、无抗震设计、无监理监督、无质检验收和设计存在较大缺陷的校舍进行重点排查。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提出改造加固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未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提出强制性重建意见;对地处洪涝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下游可能受淹区以及易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照学校校舍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定组织公开招投标;指导各区县、高新区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区县、高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方案、排查鉴定工作、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消防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适时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
监督检查组:由监察、审计、安监、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对需要加固改造和重建的校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工程审计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进行监督;协调查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方便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涵盖所属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统筹协调本区县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六、资金安排与管理
市属国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市级承担;各区县、高新区所属国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以区县为主筹集,市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各区县、高新区的工作任务及工作实效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投资方和主办方承担,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对校舍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的结果,制定出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投入,保证及时到位,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国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七、工程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
(一)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区县区县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进行设计和建设。新校舍按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人员密集特点和应急疏散需要,新建校舍的最低使用寿命为50年。新建校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
(三)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电子档案,实行网上办公,实现动态管理。一是通过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校舍信息监控,把握安全形势,查清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管理和危旧校舍改造责任,科学安排维修改造工作。二是利用网络平台对每年实施的校舍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三是根据各区县、高新区和市属中小学校舍改造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使其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
(四)坚持依法办事,规范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五)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监理监督人员等信息予以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要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要列入政务或村务公开范围,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对未能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的,扣减下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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