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0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淄博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城市工作方案

 

2008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淄博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为全面做好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为重点,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基础, 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示范创建过程中,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要以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主线,围绕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做好各项工作,确保2010年8月底前,将我市创建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制定并实施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淄博市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紧密结合产业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制定发布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利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等组织形式,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全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维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资助开发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并积极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努力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专利申请量年增长2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增长30%以上,专利授权量有较大幅度增加。鼓励企业积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品牌促发展。新申请注册商标数量保持在年增长15%以上,注册商标数量保持在年增长10%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版权登记的数量保持在年增长15%以上。

(三)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创新活动围绕市场需求进行,努力推动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缩短产业化周期。适时修订专利资助办法,资助重点向获取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等方面倾斜。重点扶持10个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培育10-1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年产值过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健全完善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形成上下协调、横向联动、统一有序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知识产权、科技、经贸、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知识产权重大执法行动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着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严肃查处假冒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促进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中的作用,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冒充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商品流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结案率达到90%以上,假冒、冒充专利、商标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外开放,优化发展环境 ,提高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淄博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核工作机制,将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政府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审批、许可的重要条件。

(二)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优化知识产权法制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及时修订《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设立市专利奖,享受市科技进步奖的政策。

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重点是,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研究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办法;鼓励企业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传统工艺、传统技艺;加强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进一步完善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并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其转化为市场竞争力。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领导、组织、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作用,借鉴外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建立由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企业家、法官、中介服务机构代表等组成的市知识产权战略专家顾问团,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决策咨询。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进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继续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为依托,深入开展省、市以及企业、单位不同层次、区域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落实《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专利优势企业、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通过两年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争取建成1个国家知识产权产业化试点基地、1个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县、1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3家省级试点示范企业、3个市级示范工程项目、8家市级试点示范企业。

(四)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引导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专利代理的行业管理,督促专利代理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专利代理率和代理质量。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

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救济救援、专利保护技术鉴定、专利信息检索等执法服务体系,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援助。适时建立淄博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组织机构。支持并指导各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以满足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需求。引导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的开发利用,倡导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约托管服务,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针对性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法活动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建立知识产权培训阵地,将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知识产权法律课程。

加大力度,开展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培养一批懂管理、通业务的专利工作人才。举办企业专利文献服务培训班,争取示范创建期间,在全市10家企业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对专利明星企业、专利试点企业进行重点培训。争取利用2年时间,使全市各界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工作,重视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附件:淄博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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